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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法典》说开去(六)——行政征收和征用补偿

时间:2020-07-30     【转载】   来自:安徽税务   阅读

  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规范基本民事关系。税法,规范税收征纳关系。民法与税法是两部规范不同关系的法律,但又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税小皖今天讲一个星际时代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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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事启示——关于行政征收和征用补偿

  ★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动产的应予以合理补偿。对土地使用权补偿免征增值税。对房产或土地使用权补偿免征土地增值税。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居民重新购置房产,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tip:如果属于异地扶贫搬迁,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有关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取得安置住房免征契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举个“栗子”:A在老城区拥有1栋100平方米的房子,由于城市建设需要,房子将被政府拆迁它用。政府对A房屋以每平方5000元市场价格进行补偿,补偿50万元。对土地使用权补偿1万元。税务部门对房产补偿款50万元免征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款。对土地使用权补偿款1万元免征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款。由于住房需要,A在新城区重新购置了房屋一套,成交价格70万元。则补偿价款内的51万元部分免征契税,税务部门对19万元差价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契税。

  法律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七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税法及相关规定:

  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土地所有者。

  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五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

  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第一条: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契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第一条(一)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拆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契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第一条(二)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第二条(三)对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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