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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违法拆除房屋,听村民打市长热线后,马上逃跑了

时间:2020-07-23        阅读

  7月21日,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顶佛寺村街道办带人员强拆村民房屋,在村民拨打市长热线后街道办人员离开。对此,街道办、区宣传部、区政府均表示不了解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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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街道办带人强拆村民房屋

  据相关媒体报道,7月21日上午,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顶佛寺村街道办带人员强拆村民房屋。在现场的村民反复要求执行拆除工作的人员出具拆迁手续和相关证件,并且双方人员发生了巨大的争执,但进行拆除工作的人员始终拿不出相关手续及证明文件。

  短短的几分钟内,数户村民的房屋变成一片废墟。随后,有村民打了市长热线反映此问题,不料正在实施拆除的工作人员听到后立即逃之夭夭了。

  多部门表示,不清楚该事件

  事后,街道办工作人员对此事表示“强拆那个事我们不知道,我们街道也不知道有强拆这个事情,找我们龙泉驿区委宣传部。"

  随后区委宣传部值班人员回应,"我是宣传部办公室,我今天我都不清楚这个事,你具体问政府办那边嘛。"

  之后,区政府值班室工作人员又称“并不清楚这些事情,这个事情我们搞不清楚知道吧。"

  有网友爆料说,被强拆的房屋是违法建筑。

  违法建筑并非说能拆就能拆

  不过被强拆的房子究竟是不是违法建筑,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调查取证分析之后才能进一步确定。当然了,即使是违法建筑,那么也要按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进行拆除,而非直接强拆。这在《土地管理法》《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规定。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同时,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另外,在《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从以上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即使是违法建筑也要给当事人维权的时间,如果当事人不在法律所规定的时间内依法复议或是诉讼的话,那么才能由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况且,并不是所有的违法建筑都要被拆,从以上规定中可以得知,如果是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实施影响的,那么只要让当事人在限期内改正即可,如果没办法改正的,可以对当事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拆除。

  然而此次事件,相关部门不仅拿不出手续,且也并没有对当事人作出相关的文件,显然是不合法的。

  那么遇到违法强拆时要怎么办呢?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如果遇到了违法强拆,以拆违促进拆迁的情况进,被征收人可先拨打110报警,让警察出面阻止强拆行为,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然后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当然了,被征收人也要针对相关部门的违法强制拆除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确认相关部门强拆行为违法并提起赔偿请求。被征收人应当要知道,诉讼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过诉讼的方式可以解决拆迁纠纷,取得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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