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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发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调高34.37%

时间:2020-07-20        阅读

  一直以来,在征地过程中就存在着不少的问题,有的是补偿不合理,有的是征地程序不合法,有的则是遭到了强制清理地上附着物的、强拆的情况,不过强拆强征的发生往往与征地拆迁补偿脱不了干系的。

  而自去年新《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之后,许多地方开始响应,就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了调整。而湖北省于去年就率先发布了《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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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中指出,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服务与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促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全省经济发展状况,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

  《通知》中指出,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采取仅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方式,不再制定统一年产值标准。征收集体土地的综合补偿标准,平均标准由现行的每亩32990元,调整到每亩44330元,每亩提高11340元,涨幅34.37%。

  各市州征地补偿平均标准在3.54—7.40万元/亩之间,最高为武汉市,最低为神农架林区。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内容,其中安置补助费全部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为了更多地向被征地农民倾斜,参照外省的做法,湖北省将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比例按4∶6执行。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不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此次调整,规定由各市州制定本地区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并于新标准公布后3个月内完成。

  新标准从保护耕地红线、强化耕地保护意识角度,要求对经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况,征地补偿按所在县(市、区)最高标准执行。

  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实施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且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按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本标准实施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未制定且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本标准执行。

  也就是说,新标准实施之前已经依法获得征地批准,但并没有制定补偿方案并公告的,可以按照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对于已经公告征地补偿方案的,按照已公告确的标准进行补偿。

  目前,湖北省新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已于2019年11月1日正式实施了。

  虽然许多地方都已公布了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仍旧有落实不到位的情况,那么,要是遇到补偿不合理,对安置补偿方案不满意、有异议时要怎么解决呢?凯诺律师给大家建议以下几点:

  1、若对补偿不满意,可先拒绝签订补偿协议,然后再次与征收方协商

  2、若是协商不成,可要求听证会。这在《土地管理法》中也有明确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47条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3、及时的咨询律师,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要知道,维权时间是有严格的规定的,一般行政复议的期限是60天,而行政诉讼的期限是6个月。所以,当遇到违法现象时,可要牢牢的把握住这个时间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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