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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后,能否被撤销?

时间:2020-07-17     【原创】   阅读

  邹先生是福建省人,2013年,当地因城市规划需要征收邹先生在内的部分集体土地,并作出征收土地方案公案公告。2014年,当地住建局又发布了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告知书,但是因补偿过低,邹先生就补偿事宜并没有与对方达成一致。2018年,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当地国土局提出了被征收房屋内的补偿方案,并于同年对邹先生作出补偿决定。面对这一征收补偿决定书,邹先生则认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此,邹先生便委托了办案经验丰富的凯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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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多处违法

  凯诺律师介入到案件之后,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所获得的材料及走访、调查中所获得的一些信息得知,此次征收存在很多的不合法行为。下面就为大家一一的列举出来

  首先,邹先生房屋为合法宅基地上房屋,共四层,建筑面积为600多平,其中砖混结构三层半建于2009年,钢结构半层建于2011年,属加建。而补偿决定只认定邹先生房屋的三层半、建筑面积500多平,与实际不符。

  其次,作出土地征收的批复时间晚于邹先生房屋建设时间,并且不存在抢建的情形,而且补偿是按照实际面积的60%折算的,这种算法极其的不合理,更没有法律依据。

  况且补偿决定还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集体土地征收及补偿方案应当是由市、县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与此同时,凯诺律师还发现,房地产估价报告还存在程序违法的现象,并且室内装修及一些设施均不在评估的范围内,评估机构的选定也是由征收方直接选定,剥夺了其选择权。

  再者,现场查勘记录上没有被征收人、征收方的签字确认,不符合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可知,相关部门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无论是程序还是到实体均存在严重违法的现象,严重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对此,凯诺律师便针对以上的违法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撤销征收补偿决定。

  征收补偿决定被撤销

  庭审中,凯诺律师认为,相关部门提交的邹先生的《房屋分屋平面图》《被征收房屋面积确认单》等材料载明邹先生房屋为四层,建筑面积500多平,但国土局仅对该房屋内的混合结构三层半进行了认定并作出补偿决定,未对邹先生其他建设房屋是否给予进行认定,且补偿决定事项中关于邹先生混合结构五层楼房的表述,没有事实依据。

  另外,无论是在《土地管理法》中还是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都明确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而本案中却是由住建局作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属程序违法。

  而且关于房屋评估,根据我国法律中所规定的,评估机构应当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通过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被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并且被征收房屋室内的装修价值、设施等费用也要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

  可是本案中,征收方不仅直接决定的了评估机构,剥夺了被征收人的选择权,而且对于被征收房屋室内的装修费等费用也均没有被纳入到评估的范围内,明显是有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嫌疑。

  最后凯诺律师还认为,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应当参考周边类似房屋的市场价,要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这在《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而本案中,对被征收人的补偿显然是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

  而且,最高院此前就强调说,一旦发现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明显低于法定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即便对于影响大、涉及人数众多的征收决定,该确认违法的坚决确认违法,该撤销的坚决撤销,以有力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权益。

  同时又在2012年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办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征收补偿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的,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最终,法院撤销了相关部门作出的补偿决定,维护了被征收人的利益。凯诺律师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如果在征收中遇到了不合法、不合理的现象可及时的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避免在征地拆迁中遭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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