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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能不能诉?收到限期拆除通知怎么办?

时间:2020-07-15        阅读

  无证房屋在我国普遍存在,尤其是在农村。但是这些无证房屋一旦遇上拆迁,经常会被征收方认定成违建并对被征收人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让被征收人自行拆除,被征收人在期限内不拆的将会被强拆。然而,也有的征收方在被征收人起诉之后便对其房屋实施强拆。凯诺律师就办理了一起这要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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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部门招商引资设立了工业园区后,张先生、徐女士、王女士入驻工业园区并且在该园区内经营多年。2019年7月2日相关部门作出了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决定征收包括张先生、徐女士、王女士企业在内的土地。一个月后,2019年8月14日,当地三改一拆行动小组,向张先生、徐女士、王女士的企业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认定张先生等人在院内搭设的雨棚为违法建筑,责令在10日内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过期不拆除的, 将组织强制拆除。

  张先生等人认为当地三改一拆行动小组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的权益,为了维护切身利益,委托了凯诺律师。

  随后,凯诺律师通过实地走访、调查之后发现,三改一拆领导小组办公室是相关部门设立的临时机构,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于是,凯诺律师针对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依法撤销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点,第一、《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二、相关部门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是否正确?

  针对焦点问题,相关部门答辩称:限期拆除通知书只是责令违法建筑当事人实行改正的一个行政行为,该通知只是起到一个告知的作用,因此不具有可撤销性,因此该通知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关于焦点问题一,凯诺律师则认为,三改一拆小组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明确的限制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通知中明确,如果十天不自行拆除,那么被告则有权组织人员强制拆除。在张先生等人起诉涉案通知后,相关部门依据该通知对张先生等人的企业的防雨棚实施了违法强拆。涉案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虽然名为通知,实则等同于行政处罚决定。

  针对焦点问题二:凯诺律师认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法律适用错误。通知认定张先生等人企业存在违法建设,但并没有明确违法建设行为的时间、位置、面积等,也就是说相关部门也不清楚张先生等人的企业哪里有违建,这属于典型的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

  该通知限定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但并没有经过调查、询问、核实,更未告知张先生等人陈述、申辩等相关权利等,属于程序违法。另外,相关部门所依据的三改一拆文件作出限拆通知,是依据2013年文件精神而不是法律做出的涉案通知,2013年三改一拆的文件明确了是三年时间内,现在已过去六年,即使文件精神也不适用,更何况文件精神不等同于法律,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且庭审中被告未提供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

  凯诺律师在庭审中还认为,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的前提是该建筑已经被确认是违法建筑,相关部门作出限期拆除的通知应当遵循相关法律程序。在《城乡规划法》中明确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

  《行政强制法》中对于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上也有明确规定,在拆除违法建筑之前,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情况予以告知,同时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以及听证权利。

  与此同时,本案中还有一个亮点,就是相关部门在已发布征收决定,确定征收范围的情况下,再以三改一拆之名确定违建,明显存在逼迁的行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也就是说,在征收活动之前,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对被征收房屋没有登记的面积进行登记,可是张先生等人的空院、搭建的雨棚在征收决定作出之前并没有被认定成违法建筑,也没有被认定成违法建筑之后进行处理,在征收决定发布之后,相关部门是无权进行认定的。

  庭审中,凯诺律师的表现,让对方哑口无言。

  实践中,以拆违促拆迁的情况非常的多,那么被征收人收到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时怎么办呢?

  查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行政机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第六十五条规定,对于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行政机关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从以上规定中我们可知,除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行政机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乡镇人民行政机关之外,村委会、居委会等组织没有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的权力,其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也是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的。

  查看程序是否合法

  实施违法建筑的限期拆除,则必须要经以下几道程序:

  1、公告。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下达停建、限期拆除等指令并公告。对于属于违法建筑的,由城乡规划部门或者乡、镇政府下达停止建设的指令。

  2、催告。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以书面的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载明下列事项:(1)履行义务的期限;(2)履行义务的方式;(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3、当事人陈述或申辩。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4、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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