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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明知报警无用,为何还是非要让你报警? !

时间:2020-07-09        阅读

  很多人在电话咨询凯诺律师:“面对拆迁方强硬的强拆行为时,该怎么办才好”,律师通常都会首先让当事人拨打110报警。此时,很多被拆迁人就会反驳道:“他们都是官官相护的,报警根本没有用,没人来的。就算来了,也不会是帮我们的”等等,但凯诺律师还是会依然的建议你拨打报警电话!

  那究竟为何拆迁律师在明知报警无用的情况下还是一直让你报警呢?接下来,凯诺律师就为您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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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遭遇强拆的时候,因涉及房屋及屋内财产,金额较大,可以按照刑事案件报警要求公安局出警处理。如果公安局出警切记要索要出警记录回执单;但如果公安局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冷淡对付,我们仍可通过法律途径对公安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是诉讼,这时报警电话记录就是最有利的证据。

  在报警过程中被拆迁人一定要记得在电话中说明自己的详细信息,如果条件允许,可以在报警的同时拍摄录像强拆现场,这都是日后有力证据,报警时一定要注意通话录音取证,可以有效的证明强拆发生的事实。

  之后,在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前后都要做好拍照、录音录像等证据的收集工作,以便日后对违法人员、行为机关起诉时可作为维护自己权益强有力的证据,大大增加胜诉的把握。

  其次,便是如果强拆报警后警察却不出警该怎么办?

  凯诺律师在此提醒大家一定要记住,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义务,维护老百姓人身财产安全,是警察应尽的职责,若拒绝出警,那你在后期维权时,可以针对拒不出警此行为一起捎带维权,在凯诺律师承办的众多案件中,些许案件通常也会以此作为整个案件的突破口来进行维权。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之一是“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因此,根据以上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警察有保护公民人身财产的义务。警方不作为视不履行该义务,被拆迁人完全可以复议他们或起诉他们的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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