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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拆迁律师:合法房屋变“危房”遭拆除,这几点需要你搞明白!

时间:2020-07-08     【原创】   阅读

  关于征收,无论是在《土地管理法》中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对于征收程序、征收补偿标准、征收原则都有着明确的规定,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不能低于其有的生活水平,其次必须要依法定程序行政。

  但是,在实践征地拆迁过程中,个别征收方为了尽快完成征迁工作,往往不经审批,未经被征收人同意就开始正式征收,有的征收方为达到推进拆迁进度的目的,还会采取一些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或是采取以拆违促拆迁、以拆危促拆迁的行为,就是将老百姓的房屋认定成违法建筑或是危房,实施强制拆除。凯诺律师就代理了一起这样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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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先生等人是浙江省人,便居于景区山脚下一个村庄里面,前几年景区人来人往,何先生便利用房屋临路的优势开起了民宿旅馆。但当地为了开发景区决定对村庄部分房屋启动搬迁,之后便有相关人员与何先生等人就补偿事宜进行协商,但是征收方给的补偿远远达不到自己现有的生活水平,偏低的补偿标准让何先生怎么也接受不了,于是就没有与相关部门签订补偿协议。

  可相关部门了为了尽快完成搬迁工作,就将何先生的房屋认定成了危房(在某一天房屋被拉土车倒车撞出大洞)没过几天何先生的房屋就被相关部门实施了强拆,而且还给了何先生一纸相关部门做出的危房决定书。

  这让何先生非常纳闷,自己居住了多年的房屋怎么就成了危房呢?面对遇到的这种情况,何先生并没有气馁,而是选择了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并随后委托了凯诺所的拆迁律师。目前,撤销危房决定的案件正在诉讼期间,且相关部门也意识到自身行为违法的压力,正就补偿问题与何先生进行协商。

  实践中,类似于这样的情况非常的多,可并不是所有的房屋都能被征收方认定成危房从而实施强拆的,且也不是口头说是危房就是危房的,关于危房我国在法律法规方面也有着严格的规定,下面凯诺律师就有关危房方面的知识来跟大家讲解一下

  1、何为“危房”?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2、危房如何鉴定?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申请;(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六)签发鉴定文书。

  从以上的规定中我们可知,危房的认定有严格的标准,最基本的标准是已经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但在征地拆迁当中,绝大多数被认定成危房的房屋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是没有问题的,之所以会被认定成危房就是征收方为达征迁目的而想出来的办法。

  3、被认定成危房之后就必须要拆除吗?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从以上的规定中我们可以得知,即使被认定为“危房”,所进行的处理并非都为直接全部拆除,而是需要根据房子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房屋只有被认定成D级才有可能会被拆除。

  4、谁有资格认定危房?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

  可以看出危房鉴定的申请应当是由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来进行申请的。如果实践中是由行政机关进行申请的,那么是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属违法行为,且后续的强制拆除行为也是违法的。

  所以,当相关部门口头告知你或是有收到书面告知通知说你的房屋是危房时,一定是行政权力有所滥用,是他们逼迁的一个手段。因此,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若遇到这种违法征收,要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并对征收方违法强拆的行为及时的报警、拍照、录像,方便后期维权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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