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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村委会实施拆迁行为发生在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属违法行为

时间:2020-07-07        阅读

  强拆有两种,一种是合法的强拆,一种是违法的强拆。实践中多见的则是违法强拆,且多发生在补偿未达成一致而拒绝签订补偿协议及未就拆迁事宜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而在这些强拆实施中我们经常能看见村委会的身影,那么村委会到底有没有权力实施强拆呢?在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就实施强拆是否合法呢?

  下面,我们就根据最高法发布的一则案例一起来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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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女士是河北石家庄市人,2017年当地建设项目开始启动,马女士的房屋也在被拆除的范围内之内。此后,马女士所在村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了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该方案第三条规定,该村为改造范围内的拆迁人,改造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为被拆迁人。2017年10月,该村村委会对马女士父亲下达了拆迁通知,其内容为,马女士过期未签订补偿协议,限期2天自行拆除,否则依法予以强拆。同年10月底,马女士的房屋被强拆。

  马女士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随后,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但是一审法院以马女士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强拆主体是当地镇政府和管委会,因此马女士的诉求被依法驳回。马女士不服,于是提起了上诉。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中,被上诉人能够证明拆除马女士房屋的主体是村委会。故一审裁定驳回马女士的起诉,并无不当。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马女士不服,向最高法申请了再审。

  针对马女士的情况,最高法认为,本案中的建设项目的用地与征收拆迁工作应当根据土地性质的不同,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征收拆迁与征收补偿事宜均属公权力职权范畴,职权之所在,即义务之所在,也即责任之所在,并不宜假村民自治形式进行。

  即使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城中村的改造,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议决涉及村民利益的相关事项,村民也应遵照执行;但是,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也就是说,在现行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法律法规框架内,基于“旧城改造”“村改居”或者“新城镇建设”等实际需要,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在符合上位法规定前提下,通过村民自治方式决定建设项目和补偿事项,并可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解决补偿安置问题;但在未经协商一致情况下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即单方采取强制拆除等方式则涉嫌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强制搬迁合法房屋的步骤、程序和方式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并未规定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有权实施强制搬迁和强制拆除。

  本案中,该村村委会在原审期间虽承认系其自行实施强制拆除,但各方对管委会主要领导主持召开拆迁动员大会,参与组织实施拆迁工作的事实无异议,管委会还曾就限期完成该地段征地拆迁工作,专门向镇政府下达了相关的文件,而且在当地发布的通知中也明确,拆迁系为保障工程顺利进行,要求被拆迁户自行拆除并到村委会办理拆迁补偿手续,否则将按照法律程序依法予以强制拆除;且管委会、镇政府工作人员也出现在强制拆除现场。

  因此,结合法律法规及在案证据、土地最终用途等情况综合判断,对马女士房屋的强制拆除,不应当认定系村委会自主实施,而应当认定系职权主体与非职权主体在市政项目征收拆迁中基于共同意思联络、共同参与下实施的强制拆除。被诉强制拆除行为虽然形式上表现为东仰陵村委会实施,但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仅系行政机关的行政助手和行政辅助者,犹如其“延长之手”。

  最终,最高法依法指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该案, 且在审理期间,终止原审裁定执行。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清楚的知道,村委会是没有权实施强制拆除、搬迁的,更不可以直接取代地方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本职工作,去组织实施“征收”行为。

  而且,我国法律上对强拆有关严格的规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只有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补偿决定或是不对补偿决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是不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下,才能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后,通过调取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或者进行现场调查等形式,对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可执行性进行审查,只有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便可组织进行强制拆除。

  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显然是没有权去实施征收和强拆的。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广大被拆迁,在实践过程中,如果遇到了违法强拆,被拆迁人除了要及时的报警之外,也要对房屋前前后进行拍照、录像,然后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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