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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样的!镇政府签完协议后,不给剩余的奖励费,省高院这样判了

时间:2020-07-01        阅读

  拆迁不仅关乎着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也涉及到地方政府部门的利益,所以双方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时,通常会签订一份一式两份的拆迁协议。不过,政府作为征地拆迁主体,应该要按照拆迁协议里约定的依法履行,可是,在实践过程中,政府部门却常有不依法履行协议义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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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19年贵州法院行政审判典型案例(共7起)。其中,何某某诉贵州贵安新区马场镇人民政府等行政协议案,就是典型的违反了奖励承诺

  2013年9月25日,贵安新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向贵州贵安新区马场镇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组织开展贵安小镇安置点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通知》,并在10月印发《贵安新区马场安置点、茅藤安置点建设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凡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60元/㎡的签约奖励。

  而何先生的房屋也在此次征收的范围内,此后,何先生便与贵安新区征收办签订了补偿协议。2018年9月19日,贵安新区征收办通知马场安置点居民在马场安置点选房中心办理回迁安置手续。同日,马场镇安置办与何先生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协议,约定马场镇按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奖励何先生共计人民币70200元。而马场镇政府于2018年11月9日向何先生支付安置奖励费51732元。但是,剩余的奖励费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

  对此,何先生不服,以相关部门未按照补充协议支付安置奖励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相关部门支付其安置奖励费人民币70200元。

  庭审期间,一审法院认为,补充协议是马场镇政府组建的马场镇安置办与何先生签订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协议,约定了何先生在回迁安置通告发布之日1月内办理完回迁安置相关手续,马场镇安置办按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奖励其人民币70200元。何先生已经按照该协议履行了回迁安置义务,马场镇政府应该如约履行奖励义务。但是,马场镇政府仅支付给何先生安置奖励费51732元,尚差18468元,应当补足。

  因此,一审法院最终判决,马场镇政府在三十日内向何先生支付安置奖励费差款18468元。

  马场镇政府不服,提起了上诉。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认为,房屋拆迁补偿费与本案安置奖励费性质和目的不同,房屋拆迁补偿费是政府部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依法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的补偿。

  本案安置奖励费则是马场镇政府为了鼓励被征收人及时入住新房,与何先生签订的协议,虽名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协议,但内容属于行政奖励协议,对按约搬入新房居住的拆迁户奖励具体的金额。

  而且签约双方均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又是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自愿签订,因此,协议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应该全面履行约定之义务。而且,该补充协议约定,何先生在回迁安置通告发布之日1月内办理完回迁手续的,马场镇政府按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奖励何某某70200元,奖励金额明确具体。

  签约当日,何先生即按约办理完回迁安置相关手续,履行了补充协议约定的义务。所以,马场镇政府应履行自己的承诺,兑现入住奖励费70200元给何先生。

  另外,关于马场镇政府主张案涉补充协议已经被依法解除,双方已经不存在行政协议关系,不能履行的意见。

  二审法院认为,行政机关享有一定的行政优益权,但行使行政优益权要受到一定制约,其目的必须是为了防止或者消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本案马场镇政府在二审程序中以奖励费计算有误为由,单方解除行政协议,不符合行政机关可以行使行政优益权的情形,不仅系对行政优益权的滥用,且有对抗和规避执行一审判决之嫌,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其上诉理由既不合法也不合理,不应支持。

  最终,贵州省高院驳回了马场镇政府的上诉,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维护了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方想反悔、不履行协议义务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签订补偿协议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避免发生纠纷。

  一、拆迁协议中要明确拆迁补偿费、奖励费、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为避免征收方反悔、不履行的情况,因此,被拆迁人可要求征收方将所有的补偿费用,包括奖励费、支付时间、支付方式都白纸黑字的写在正式的拆迁协议里面。

  另外,对于个别征收方口头承诺的拆迁补偿费、奖励费,尤其是高额的搬迁奖励费,千万不要轻易的相信,一旦对方不守承诺,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那么吃亏的就是自己。

  二、签约主体一定要一致。实践中不乏会有签第二份协议的可能, 诸如本案一样,就对奖励费另外签了一份补充协议。因此要提醒大家,非要将拆迁奖励费单独签一份协议的话,那么签约主体请务必要与补偿协议保持一致。

  另外还要提醒大家,拆迁协议一般是一式两份,被拆迁人手里一定要有一份,否则后面要是征收方不履行协议义务的话,则很难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不履行协议义务要及时的咨询律师。若是遇到征收方单方面的解除协议不给补偿或是奖励费的话,一定要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让律师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后凯诺律师要说的是,有拆迁奖励固然是好事,但是高达几万、几十万的拆迁奖励,被拆迁人一定要提高警惕,万不可被一些蝇头小利迷惑。

  在有奖励这项补偿时,可先要仔细看清楚拆迁方给的补偿是否合理到位,如果与附近的市场价格相差不多,那么拆迁奖励不拿白不拿,但是如果补偿比周围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值要低,甚至要低不少,这个时候如果为了拿几万的拆迁奖励,而舍弃了更多的原本就属于自己的补偿款,岂不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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