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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只要我不签字,你就拆不了我的房子?

时间:2020-06-04     【原创】   阅读

  “我的房子有合法的证件,只要我不满意拆迁方所给出的补偿标准,我不签字不搬走,他就拿我没法子,便不能够拆了我的房子。”

  想必这是大部分被拆迁人的心声,但凯诺律师在此不得不郑重的提醒一下你,您的这种惯性思维在这里是行不通的。国家实施的征地拆迁具有强制性,并非是你不签就可以不拆的。我们从以下这几条法规就可以看出,您的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实践中,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果征收方给出的补偿不合理,被征收人不签补偿协议,双方处于僵局时,按照规定,征收方就有权会作出《责令交地决定书》或《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收到上述文件后,若您未积极主张权利,也就是说到期您也没有提起诉讼,或没有申请复议,又不签订协议交出土地或房屋的,征收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意味着会强行征收土地与强拆房屋。

  所以说,如果征收程序完善了,相关的补偿安置也做到位了,在这个过程中,就算你一个字都不签,都能把你的房子或土地强行征收。

  所以说,如果收到《责令交地决定书》或者《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时,一定要紧张起来,最好要马上行动起来,握好自己的权利,捍卫自身合法权益,不要错过最后的维权机会。

  因为在实践中,有的征收方可能会作出《责令交地决定书》或者《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此来吓唬被征收人,进而达到以不合理补偿强制征收的目的。作为被征收人一定要提高警惕,收到这两个文件后,要在规定的维权期限内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来请求撤销文件。

  最后,凯诺拆迁律师提醒您,在拆迁过程中,您若是有何疑问或难题,都可及时求助于专业拆迁律师,及时的得到专业帮助才为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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