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热线:400-678-5000

首页 >> 拆迁法律知识 >>律师说法 >> 以一户一宅为由拆除房屋 法院判决恢复原状
成功案例
更多
站内推荐
更多
详细内容

以一户一宅为由拆除房屋 法院判决恢复原状

时间:2020-05-22     【转载】

  土地是我国最宝贵的资源,所以受国家严格的管控,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能随便的侵害,对于申请宅基地的也不能超过法律所规定的标准,且新《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但是实践中,仍存在一户多宅的情况,针对一户多宅,相关部门往往是采取比较极端的方法——强制拆除,那么以一户一宅为由强制拆除房屋是否合法呢?如果违法,可否要求恢复原状呢?

  下面,凯诺律师就根据一则案例来为大家讲解一下:

  基本案情

  徐某是杭州市人,在该地拥一幢两间两层的老房子,该房子建于1978年。在1988年,徐某又另审批建房二间三层,后当地相关部门对该二处房子制作了集体土地使用证,均登记在徐某名下。2017年,当地相关部门向徐某作出限期拆除危房通知书,让徐某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若过期不拆,将实施强拆。二十多天后,相关部门将徐某后审批的房子强制拆除。

  徐某不服,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相关部门的行政行为违法;恢复房屋原状及赔偿屋内财产的损失。本案最后,法院支持了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了相关部门的行政行为违法,判决恢复房屋原状以及赔偿屋内财产的损失。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同时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二十五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超过一百四十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超过一百六十平方米。”

  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农村村民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原宅基地应当在住宅建成后交还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建新拆旧的,地上建筑物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本案中,徐某的房子分别建于1978年和1988年,且两处房子均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那么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徐某的房子均建于1999年,也就是《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且在《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均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因此,徐某的宅基地不受一户一宅政策的限制,属于合法建筑。

  另外,即使徐某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中的一户一宅规定,那么也应该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相关部门以违反一户一宅为由拆除徐房屋属超越职权,况且在对徐某房屋拆迁前,相关部门也并没有依法调查取证认定涉案房屋是违法建筑,属程序上的错误。

  因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显然是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在宣判之后,相关部门不服,提起了上诉,不过二审法院并未支持相关部门的诉讼请求,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

  根据《国家赔偿法》中的相关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同时根据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而本案中,相关部门违法拆除徐某房屋,导致其唯一的合法住宅被强拆,居住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因此,根据《国家赔偿法》中的规定,相关部门对涉案被拆除房屋恢复原状,是履行赔偿义务的一种方式。相关部门应当要依法及时的履行赔偿义务。

  我国虽然遵循的是“一户一宅”的原则,但是在生活中,“一户多宅”的情况却是普遍存在的,但这也不能成为相关部门强拆的理由,即便是超过了所规定的标准,那么在认定违法建筑之前,也应当要先进行调查、认定,之后才能作出处罚决定。不调查,不对涉案房屋内的物品进行保全就强拆,那么显然是违反了法律所规定的法定程序。

  而且并非所有的“一户多宅”都是不合法的,比如你在本村拥有一块合法的宅基地,但是在另一个村又继承了一块宅基地,那么这就形成了一户多宅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是可以进行确权的。

  所以,实践中,如果相关部门直接断定一户多宅是违法的,那么是不合法的,村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Copyright 2014-2025,www.kncqls.com,All rights reserved

400-678-5000

免费咨询热线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游泳场北路9号中润佳商务大厦四层


邮箱:bjcls@163.com

官方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信公众号

版权所有: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8010697号-2 

手机:18601155977

版权所有: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8010697号-2   www.kncqls.com,All rights reserved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