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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房拆迁获540万元补助款,无书面合同引发纠纷

时间:2020-05-13     【转载】   来自:北京日报   阅读

  2014年,吴老太的一套已购公房面临拆迁,拆迁利益中最大一笔是540多万元的补助款。然而,这笔巨款被分割后,老人和子女多次对簿公堂。540万元属于吴老太一人,还是也包括户籍在老房上的子女?翻一下当年的拆迁协议便知。

  然而,拆迁公司却称540万元的拆迁款没有写入书面合同,钱直接打给了吴老太,这让家庭纠纷缺少了关键证据。5月6日,在北京二中院法官的主持下,老人和子女以及拆迁公司的纠纷进行了二审阶段的视频开庭,已经97岁高龄的吴老太并未露面。

  老房拆迁款 老人和子女分割560万元

  吴老太丈夫早年间去世,育有两儿两女,大儿子李铭也于2012年去世。老人居住在位于西城区潘家胡同的一套已购公房。李铭一家三口(拆迁时李铭已去世)以及二女儿李霞一家三口的户籍也在老房上。

  2014年,老房面临拆迁,吴老太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方北京中信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一)》。之后,吴老太收到拆迁款560万元。

  拆迁公司解释,这笔款项包括两部分,一是根据《拆迁评估报告》确定的补偿额18万多元,这笔钱款在上述协议(一)中写明;二是综合补助款540多万元,其中包括房屋的区位价、市场评估差价、家庭困难补助等,拆迁公司称直接将钱款打入吴老太的银行账户,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合同。

  之后,吴老太的弟弟吴晓出面主持,将560万元拆迁款及利息分割:吴老太60多万元、吴老太大儿媳妇郭兰125万元、吴老太二女儿李霞一家357万多元(李霞213万多元、丈夫144万多元),吴晓自己25万多元。

  分割完拆迁利益后,吴老太便和自己小儿子李亮一共同居住。有子女称,从此便不能探视自己的老母亲。

  闹上公堂 是否还有一份合同成焦点

  时隔四年,2018年,吴老太一纸诉状将上述拆迁利益的获得者诉至朝阳法院,诉由是不当得利纠纷,要求他们返还拆迁款。

  吴老太并未参与这次庭审,而是由其小儿子李亮担任诉讼代理人。李亮认为,舅舅吴晓在分割拆迁款时自己母亲并不知情,更未认可。

  庭审中,被告方称,当时分割拆迁款是经过老太太同意的,这笔钱不属于老太太一人,而是属于这套房子的共同居住人。

  朝阳法院一审认为,被告的主张属于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法院最终支持了吴老太的诉求,被告方不服上诉,北京三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拆迁款到底属于谁呢?一二审法院都曾向拆迁公司做调查和取证。该公司法务人员表示,被拆迁人就是吴老太,和其他的人没有关系,拆迁款由被拆迁人自行处理,与公司无关。

  然而,被告方认为,目前的拆迁档案是不完整的,必然还有一份关于540万元的合同,只有查明这笔拆迁款对应的拆迁合同,才能够确定本案的法律关系是否属于不当得利。

  目前,该案被告已向北京三中院提交了再审申请。

  再起波澜 二女儿一家又将母亲告了

  2019年,二女儿李霞一家三口作为原告,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将母亲吴老太和拆迁公司诉至西城法院,因为是拆迁利益获得者,大儿媳妇郭兰和女儿也成为被告。

  三名原告要求吴老太返还拆迁利益各90万元,共计270万元。审理过程中,法院将案由变更为共有纠纷。

  被告拆迁公司再次表示,涉诉房屋的被拆迁人就是吴老太一人。至于原告认为自己是房屋的共居人,应该分割拆迁利益,这属于家庭内部矛盾。

  西城法院审理认为,在案证据证明被拆迁人是吴老太,涉案协议中均未见给予户籍人口或共居人口拆迁补偿的约定,因此,拆迁款属于吴老太。

  但因为拆迁公司称,540万元的拆迁款中一部分是困难补助,且在《拆迁困难补助申请表》中,吴老太表示自己和孙女(郭兰女儿)、外孙女(李霞女儿)经济上有困难。因此,西城法院认为540万元中有外孙女的一部分困难补助,酌定为50万元,一审判决驳回三名原告其他诉求。

  原被告都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庭审现场:老人是否有诉讼能力有争议

  5月6日,该案二审在北京二中院远程视频开庭,吴老太仍未出庭。

  针对这一情况,老人的大儿媳妇郭兰的代理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范辰律师说,吴老太已经97岁高龄,且是文盲,且患有老年痴呆症,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诉讼能力,应该进行精神鉴定。一审法院并未核实本案的起诉是不是吴老太真实意思表示。

  吴老太的孙女,郭兰的女儿说,奶奶目前被小叔李亮“隐藏”起来,老人其他家属无法探望。

  李亮则称,母亲神志清醒,可以沟通,能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

  庭审中,原被告都认可涉案的六人的户籍都在老房上,除吴老太外,其他五人是否为被安置人呢?各方观点不一。

  大儿媳妇和二女儿都自称自己与老人共同生活,是共居人,也是被安置人。但吴老太认为,他们只是轮流前来照顾,并非常住,因此不能算作被安置人。

  至于540万补助款是否有书面合同,被告拆迁公司称这在当时是一种特殊的处理方式,并非普遍情况,因此没有相关档案。

  此案未当庭宣判。(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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