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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关于违法建筑的三个重要问题

时间:2020-05-09        阅读

  在农村或是在城市郊区总有一些无证房屋,这些无证房屋一旦被人举报或是在拆迁时被发现,那么都会被相关部门一律认定成违法建筑,且面临的局面都是挖掘机冰冷冷的将这些无证房屋,即所谓的违法建筑一一的推倒,许多当事人对此都非常的无奈。

  其实并不是所有的无证房都是违法建筑,也并不是所有的违法建筑都必须要拆除,中央此前就特别强调群众利益高于一切。对于个别的违法建筑比如违建大棚的处理,并没有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将拆违极端化和扩大化。

  违建并非都要拆

  但近几年,“一刀切”、扩大化的拆违给居民财产等各方面造成了损失,也给社会稳定带来了不安宁的因素。我国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同时,根据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从以上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出,对于违法建筑的处罚有以下几种情况:1、责令停止建设;2、要求限期改正;3、交付罚款;4、限期拆除;5、对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是违法收入。

  因此我们可知,对于违法建筑需要考虑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并非所有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都要一律拆除。

  无证房并非都是违建

  而且并非所有的无证房屋都是违法建筑。在征地拆迁中,征收方经常将一些无证房直接认定成违法建筑之后又信誓旦旦的对被拆迁人说,你的房子是违建没有补偿。

  对此,凯诺律师要提醒大家的是,房屋是不是违法建筑并不是拆迁方口头说了算,而是需要调查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从以上的这条法律法规中,我们就可以得出一个结论,直接将无证房屋认定成违建是很不公平的,若是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无证房,也就是说始建于七、八十年代的房子用现在的法律要求分析将房屋认定成违建,这显然是不可行的。

  所以,被拆迁人应当要明白,对于在《城乡规划法》之前,或现在仍在施行中的法律法规包括《城市规划条例》、1986年通过的《土地管理法》以及1990年施行的《城市规划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实施之前建造的房屋,如果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且2008年以后不存在改建的,那么就不能轻易的将无证房屋一律认定成违法建筑。

  违建拆除合法程序

  即使是真违建,那么对于违法建筑的拆除可不是说拆就能拆的。实践中,有许多相关部门将房屋认定成违法建筑之后就直接给强拆了,这其实是不合法的。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另《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先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且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也就是说,相关部门在拆除违法建筑之前要先告知当事人,在当事人不履行相关权力义务时,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并且要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如果收到相关部门下发的拆违通知书,一定注重起来,及时的咨询律师,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否则将失之东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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