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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

时间:2020-04-28     【转载】   来自:昆山市人民政府   阅读

市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昆政发〔2020〕16号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城市管理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昆山市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业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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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

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江苏省、苏州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旧城区改建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在本市国有土地上旧城区范围内,对暂未纳入市政府房屋征收年度计划的房屋,因房屋所有权人自愿向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提出房屋征收与补偿书面申请的,适用本规定。

  二、征收主体与征收部门及部门职责

  征收主体是昆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负责本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征收部门是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具体工作由昆山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实施。

  市住建局可以委托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依法成立的房屋征收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市住建局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市纪委监委、发改委、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管局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昆山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应当根据属地管理原则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三、房屋征收项目申请

  房屋所有权人向房屋所在地的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提出房屋征收申请。房屋所在地的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自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房屋征收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意见,经审查认为可实施房屋征收的,应拟定征收范围图,并在拟定的征收范围内开展民意调查,进行房屋征收意愿征询,同意房屋征收户数达到征收范围内总户数90%以上(含90%)的,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向市政府申报纳入房屋征收年度计划。

  (一)房屋所有权人提出房屋征收申请时应递交下列材料:

  1. 房屋征收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事由;

  2. 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复印件(携带原件核对);

  3. 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携带原件核对)。

  (二)申报纳入房屋征收年度计划时应递交下列材料:

  1. 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提出的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申请书(含对房屋所有权人申请房屋征收的初审意见);

  2. 房屋所有权人申请房屋征收的材料;

  3. 拟定的征收范围图;

  4. 意愿征询情况的汇总材料。

  四、审查

  市政府收到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提交的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申请书后,应当组织市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属地政府等有关部门就申请的房屋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进行论证,形成书面论证意见。

  市发改委根据论证意见,将符合房屋征收条件的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市政府根据论证意见对符合房屋征收条件的,按照本市旧城区改建的需要,统筹、有序或分期分批的安排下达房屋征收年度计划。

  五、调查结果公告及方案论证

  市住建局根据市政府下达的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和相关规划确定征收范围。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市住建局书面通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安局、司法局、市场监管局、卫健委、税务局等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改变房屋和土地性质用途,房屋析产、买卖、租赁和抵押,户口迁入或者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置业、高校毕业生户籍回迁、刑满释放等原因必须办理户口迁入和迁出的除外),房产公证(房屋所有权人死亡需确认继承人的除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市住建局委托征收实施单位,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登记,并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采样评估。

  征收实施单位在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土地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中,发现有未经登记的建筑,应上报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将相关调查材料移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认定和处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相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作出认定和处理意见。

  市住建局将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市住建局依据调查结果和采样评估等情况,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政府组织论证。

  市政府组织市发改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属地政府等有关单位,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否符合《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论证,提出意见,形成《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论证会议纪要》。

  市住建局根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论证会议纪要》修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后再报市政府。

  市政府应在政府网站和征收范围内向公众公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市住建局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进行汇总,并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完善,上报市政府。

  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市政府应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市政府应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在政府网站和征收范围内及时公布。

  六、评估机构选定和预评估

  市住建局应组织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选定程序按相关规定执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后,应对安置房及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预评估。

  预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告公布之日。

  七、签订协议意愿征询和协议生效条件

  市住建局应与被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在签协过程中应当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市住建局应将附生效条件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情况以及相应结果等在征收范围内及时公布。

  签约期限内,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达到征收范围内总户数90%以上(含90%)的,市住建局向市政府申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附生效条件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生效。

  签约期限内,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未达到征收范围内总户数90%的,该征收项目终止实施,已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终止履行。

  八、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市住建局和项目属地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九、征收评估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进行预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作出被征收房屋的分户评估报告和安置房评估报告。

  十、征收补偿决定

  市住建局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市住建局报请市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一、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未按照补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房屋征收部门可作出有可执行内容的促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被征收人在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的,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1月4日公布的《市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昆政发〔2017〕1号)同时废止。

  昆政发〔202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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