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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心拆迁款被独占连忙申请财产保全

时间:2020-03-24     【转载】   来自:颍州晚报   阅读

  近日,为了妻子领走的一笔拆迁款,颍东居民黄某着急上火,生怕属于自己的那部分拿不回来了。

  原来,黄某和姜某2001年结婚,是再婚组建家庭,婚后夫妻感情一直挺好。但后来,因他们共同所有的一处房屋拆迁,是要求还原房屋还是要求货币补偿,双方争执不下,彼此心有芥蒂。

  后来,姜某以其名义按照货币补偿的方式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得到拆迁补偿128万多元。从那以后,双方矛盾激化,黄某更是因为担心补偿款被姜某独占日夜忧愁生病住院。

  随即,他诉至颍东法院索要属于自己的那部分拆迁款,并申请财产保全。

  了解情况后,执行法官前往拆迁房屋所在社区,与社区负责人沟通得知,姜某确实已在涉案房产的征收协议上签字,但拆迁补偿款发放由相关部门负责。

  随后,法官来到拆迁办,询问得知涉案房屋拆迁款已经核准并于数日前发放到姜某银行账户。接着,法官马不停蹄来到银行柜台核实,好在姜某尚未取走拆迁款。于是,法官当场办理财产冻结,成功保全,为后续双方纠纷的解决提供有力支持。

   说法:

       什么是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必须满足哪些条件?

  1、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这种可能性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主观臆断的。有些案件的审理需要较长时间,而争议的财产有的易于变质腐烂。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处理变卖,折价保存。

  2、采取诉讼保全的案件应当具有给付内容,比如给付一定的金钱、给付某一物品。单纯的确认之诉或变更之诉,判决不具有给付内容,根本不发生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危险,不适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但是,在确认之诉或变更之诉中兼有给付之诉内容的,可以适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

  3、诉讼财产保全主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但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4、申请必须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不得向非受诉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非受诉人民法院也不得受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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