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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还原细节:扬州强拆河边违建,何以酿成2死9伤血案?

时间:2020-03-23     【转载】   来自:澎湃新闻   阅读

  原标题:判决书还原细节:扬州强拆河边违建,何以酿成2死9伤血案?

  一百多人围住一栋房子,正用挖掘机实施拆除。这些人已经把扬州市杭集镇居民韦刚的房屋户外电源切断,还捣毁门前的摄像头,敲碎了玻璃门。

  韦刚拿着一根自来水管,往里冲时被人拦住。之后拿出手机拍摄视频,又被好几个人抢走手机,摔在地上。再后来,韦刚情急之下,开车加速撞向非机动车道上的人群,随即倒车数米再次向前冲撞,车辆卡住了,被人拉下来暴打了一顿。

  这起发生在2018年10月“牙刷之都”扬州市杭集镇上的撞人血案,由强拆引发,最终导致两死九伤的惨剧。今年3月16日下午,经扬州市中级法院审理,韦刚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5年。而参与强拆的多人也遭到起诉(尚未开庭审理)。

  3月19日,韦刚家属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当天上午,辩护律师已到监所会见韦刚,得到的反馈是,韦刚不服上述判决,表示要上诉。这一说法也获得了辩护律师确认。

  这起因拆迁引发的血案当时曾引发关注。事发后,当地官方曾通报称,房屋拆除公司受杭集镇防汛防旱指挥部委托,对韦刚侵占河道的违章建筑进行拆除。当时,人们有过多种议论:拆除房屋到底是违建,还是列入拆迁改造的房屋?被强拆房主韦刚何以走到这一步?拆除人员抢夺手机、拳打脚踢在先,韦刚开车撞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澎湃新闻从家属处获取的该案的刑事判决书,回应了公众关注的上述焦点问题,并还原了这起撞人血案的演化脉络。

  韦刚家属提供的判决书显示,韦刚驾车冲撞人群的行为性质、时机、手段均不符合《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之正当防卫的情形。

  韦刚家属提供的判决书显示,韦刚驾车冲撞人群的行为性质、时机、手段均不符合《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之正当防卫的情形。

  拆迁还是拆违?

  杭集镇位于扬州市东郊,是扬州生态科技新城下辖的工业强镇。该镇以生产牙刷、酒店日用品而闻名,被称为“世界牙刷之都”与“中国酒店日用品之都”,从事酒店日用品生产的个体工商户达5000户。

  韦刚是众多做酒店用品的个体户之一,其手工作坊坐落于杭集镇上的曙光路300号,距离杭集镇政府一公里左右,步行只需要五分钟。

  这处房屋分为三个部分,东边是两间门面平方,中间是二层的正房,西边是河边的两间平房。房屋翻建于1979年,是韦刚的“祖产”,2006年确权颁发土地证和房产证,土地性质是农村宅基地,建筑面积208平米,土地证后面的示意图显示东西28.65米,南北8米。

  据韦刚供述,2014年10月左右,他把西侧河边的两间平方翻建成了两层楼,建筑面积210平米左右,改建没有手续,也没有房产证,但在土地证范围内。韦刚与妻子王女士协议离婚后,房子归王女士所有,韦刚居住使用西侧河边的两层楼。

  三年后的2017年,曙光路300号的房产被列入了城中村拆迁改造范围,并于当年8月启动拆迁。一家叫“海天房屋征收服务”的公司负责跟韦刚、王女士洽谈拆迁事宜,“没有房产证的部分不知道怎么算”,双方因补偿标准问题没有谈拢,“拆迁公司人员多次上门滋扰”,韦刚为此多次报警。

  2018年7月,根据当地防洪排涝规划和相关文件要求,杭集镇防汛防旱指挥部发布公告,要求杭集小运河沿线侵占河道的建筑物、构筑物、坝头由业主自行拆除。官方经过测算,韦刚侵占河道2.81米。两次下达违章建筑“清除告知书”,韦刚户始终不配合。

  对此,韦刚在供述中,自称房子在土地证范围内,没有侵占河道。韦刚前妻王女士作证时说,这处房产总体都在拆迁范围之内。

  一审法院表示,经查,从拆除现场情况看,拆除的是相关部门认定的行洪障碍物,也就是西侧河边未办建设许可手续的房屋。

  何以酿成血案?

  判决书显示 ,2018年10月12日,一名叫陶冉的男子借用广陵区一家叫“成功房屋拆除公司”的资质,与杭集镇防汛防旱指挥部签订《委托拆除协议》,负责拆除韦刚位于小运河边侵占河道的房屋。

  综合陶冉等人的证言笔录,三天之后的10月15日6时许,在陶冉的安排下,有人把100多人带到杭集镇,他们穿上反光背心和安全帽,把韦刚房子从南、北、东三面围起来,随后又叫了20多人负责“维持秩序”。

  在现场,陶冉指使人员敲碎玻璃门,切断户外的电线,捣毁门口的摄像头,还让人把屋里的东西搬出来,开动挖掘机拆除河边的房子。

  法院确认的证据材料显示,几分钟后,韦刚前妻王女士开车赶到,下车后往屋里冲,被几名女子拽着膀子带离现场。一会功夫,韦刚也来了,他拿一节自来水管,准备冲进屋里阻止拆房,被陶冉找人拦住,拖到路边。

  后来,韦刚拿出手机拍摄现场拆房视频。陶冉看见后叫上好几个人上前拦住,并把手机抢过来,一把摔在地上。有人还用军大衣蒙住韦刚的头,混乱中一阵拳打脚踢,把韦刚拖到了路边。

  判决书显示,韦刚供述,他被打了腹部、背部、腿部、手臂等处,左小拇指根处被撕了一个口子,左臂衣服被撕破。动手的人后被围观群众喊住。

  “为了避免第二次被围殴,制止对方拆房子”,关于事发经过,韦刚供述,他驾驶轿车从机动车道驶入非机动车道,开到他家房屋北侧时,踩油门加速向前冲,“知道撞到了人”。

  法院审理查明,之后,韦刚又倒车数米,加速向前冲撞,再猛然向左转向撞击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之间隔离绿化带的人群,导致多人倒地,轿车被卡在绿化带。韦刚下车后遭到现场人员殴打,后被赶至现场的民警控制。

  两次撞击人员,造成两人当场死亡,九人受伤。九人被鉴定均构成轻伤,另韦刚左侧肋骨构成轻伤二级,多处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

  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事发后,警方对韦刚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房拆人员陶冉、张志勇、颜金以涉嫌“寻衅滋事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针对这一“严重事件”,扬州市纪委对扬州生态科技新城领导干部2人、杭集镇8人、广陵区建筑工程管理处1人进行严肃问责。

  其中,给予时任生态科技新城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夏正东,杭集镇党委书记赵文华,杭集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叶华,杭集镇副镇长戴军,杭集镇副镇长胡震等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决定,免去叶华杭集镇党委副书记职务,责令其辞去镇长职务;责令戴军辞去副镇长职务。

  法院认为,韦刚在相关部门通知其自行拆除被认定为行洪障碍物的房屋时,如有异议,本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救济措施,但其既未采取相应措施,也没有自行拆除。对于行洪障碍物认定的依据是否充足,均不能成为韦刚以故意驾驶机动车冲撞道路上人群的危险方法危害不特定多数人人身安全的理由。

  法院认定,陶冉等拆迁人员在实施拆迁前,存在随意切断电源、捣毁门前摄像头、敲碎玻璃门、非法侵入等行为,并在韦刚等人试图进入拆除现场时,有阻拦、拖拽、抢夺手机、拳打脚踢等行为。

  据此,法院评析认为,陶冉等人故意毁坏财物及对韦刚等人的阻拦、拖拽、抢夺手机、拳打脚踢等行为,一定程度上,引起了韦刚情绪激烈和矛盾激化。因此,可对韦刚酌情从轻处理。

  针对韦刚辩护律师提出的“韦刚在孤立无援的情况下驾车撞人,行为具有正当防卫性质”,法院认为,韦刚持铁管欲进入拆除现场,遭到阻拦、拖拽、抢夺手机、拳打脚踢,但陶冉等人的意图,是将其驱离到拆除现场外围。后来韦刚驾车离开现场,绕行折返至非机动车道北侧,先后两次冲撞人群,这一行为的性质、时机、手段均不符合《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之正当防卫的情形。

  “法治是文明社会的必然要求,私力复仇必须摒弃。徒法不足以自行。建设法治社会要求一切主体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行事。”扬州中级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

  判决书披露称,该案所涉陶冉等人因毁坏财物、殴打他人等行为,已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王某(韦刚前妻)也已就相关行政主体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这些都将接受法律的审判。

  韦刚前妻王女士对澎湃新闻说,即使其临河的房屋属于违建,强制拆除也应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政府部门委托一家企业实施涉嫌违法,为此,她已对杭集镇政府行政违法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该案已于去年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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