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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下放审批权会不会导致土地的滥用?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怎么补偿?

时间:2020-03-16        阅读

  在国家发展的过程中,避免不了要占用土地,这些土地有耕地、林地、草地等,但除了这些土地会被占之外也会因公共利益的原因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永久基本农田取代了原来的基本农田,也意味着永久基本农田将受到法律规定的严格保护。因此占用永久基本田必须要严格的按照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依法审批。

  永久基本农田审批主体

  新《土地管理法》第35条明确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同时在第46条规定中明确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可见永久基本农田是受国家重视的,无论是谁都不能突破底线,确需要占用的也必须由国务院批准,批准之后才能进一步的征收。

  不过,3月1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在《决定》中指出,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要在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改革土地管理制度,赋予省级人民政府更大用地自主权。

  也就是说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等其他土地,此前是由国务院审批,但是随着《决定》的发布,国务院将一些用地审批权下放,下放的审批权有两类。一是将国务院可以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在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是将试点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也就是说确需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将由国务院委托部分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首批试点省份为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试点期限1年。

  《决定》的发布,意味着前述八个试点省份,在省级层面已具备审批权。而且在此前,就有农村有关用地的审批权得到下放。农业农村部和自然资源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后,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权,由县政府下放至乡镇政府。

  下放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权是否会导致土地的滥用?

  针对此问题,相关人员表示,土地审批主要还是以规划为依据,在不符合规划时,也是不会随便乱批的。而且在规定不变的情况下,中央负责总量控制,只是将审批权下放地方,应该是比较好的。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怎么补偿呢?

  无论是什么土地,在征收过程中,老百姓是为关心的还是补偿,近年来因补偿过低导致的土地征收纠纷与日俱增,因此,国家为了被征收农民征收之后生活有所保障,在征地补偿标准方面在今年实施的新《土地管理法》中做出了重大的修改。

  新《土地管理法》第48条明确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这条规定意味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将原有的按年产值倍数法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方式,改成了以区片综合地价确定补偿标准。

  而且各地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还要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下放审批权对于地方来说是一个重大利好的消息,至少可以缩短审批时间。不过凯诺律师提醒大家,无论是谁审批,无论是谁征收,如果在征收过程中遇到征收方有违法的行为或是补偿不合理,都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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