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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土地征收之前,要先履行这些政策法规

时间:2020-03-16        阅读

  朴先生是吉林省农村村民。2017年以来朴先生所在村村民的土地不同程度的受到破坏,村口树起了施工的牌子。然而,施工单位在未经土地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强行施工,导致朴先生等人的土地得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朴先生等村民不满破坏土地的行为,于是委托了办案经验丰富,专门做征地拆迁的凯诺拆迁律师。

  通过朴先生的陈述以及对现有材料的分析,凯诺拆迁律师认为此项目存在一定的违法违规行为,于是凯诺拆迁律师指导朴先生向相关部门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该项目的有关材料,经过凯诺拆迁律师对获取材料的分析,此次项目存在着违法征地及未批先占的现象。

  随后凯诺律师针对该项目中存在的问题起草了《查处申请》,经过相关部门的调查核实,认为朴先生所反映的情况属实,对该项目所涉及的开发公司予以立案查处。2018年7月,相关部门对施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针对本案凯诺拆迁律师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本案中,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块范围内,朴先生的土地在尚属集体土地,未经批准征收(用)的情况下即被占用,属于违法行为。况且相关部门肆意破坏耕地,其用意是非常明显的,就是为了达到违法占地违法逼迁的目的。

  土地是老百姓的命根子,但眼下如火如荼的城镇化建设,让越来越多的农民失去了土地,大多数农民在失去土地后,面临着各种各样的生计问题。但是国家也规定了,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老百姓的土地和房子的,前提是必须要依法依规、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

  然而实践中,许多老百姓在不明不白的情况下就收到了责令交地的决定书,或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土地就如本案一样被违法的占用。

  在《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定,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等计划。

  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

  另外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的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同时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也就是说,要正式征收之前,首先征收部门要将征收范围、征地的用途以及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书面的形式告知被征收人、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而且也要与被征收人一起确认土地现状调查的结果,之后才能依法向上经部门报批

  而本案中,朴先生并没有收到任何的与征地相关的文件,且也未看到与征收相关的公告,在此种情况下,朴先生土地被强行占有,那么无论是从情理上还是法理上都是说不过去的。因此相关部门的征收行为违法显然也是必然的。

  最后凯诺拆迁律师要提醒大家的是,征地拆迁中,面对花样繁多又复杂的违法征地行为时,被征收人要及时的咨询专业征地维权律师,律师可以帮助自己向有关部门申请土地违法查处,然后让他们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如果相关部门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话,还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切记,面对违法征收的时候,千万不要无动于衷,一定要及时的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知道,一味的拖延,只会让我们错失维权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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