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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检委通报违规发放拆迁补助的案例!

时间:2020-03-12        阅读

  征地拆迁是一项重大的工程,这不仅涉及到被征收人切身的利益,也涉及到国家的利益。因此,法律上是明确规定,在征收过程中,不能侵占、套取、截留、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但是实践中,却往往有人会以掩耳盗铃的方式套取拆迁工作经费。

  2月26日,四川省眉山市纪委监委通报了彭山区原江口镇(现为江口街道)茶场村“两委”违规发放补助问题。

  经查,2016年5月至2018年8月,在彭祖山项目征地拆迁过程中,茶场村时任村党支部书记袁某某与村委会主任张某某等人商议,以村干部家属、亲朋好友等名义虚增误工人员及天数的方式套取工作经费,发放给村组干部,共计27.06万元。

  2019年12月,袁某某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张某某等四人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款予以收缴。

  其实在征地拆迁当中不乏这样的事情发生,被征收农民经常咨询凯诺律师说,征地补偿费用在发下来的时候与之前相关部门谈好的完全不一样,明显补偿是折半了,一问村委会,他们就说,要用于修村里的路,要用于改善村里的环境等。针对这种情况,此前凯诺拆迁律师就代理过一起类似的案子.....

  潘先生等人是天津市某村村民,自80年代初为响应改革开放,中央连续发布1号红头文件,倡导谁开荒谁受益,谁种树归谁所有。于是潘先生等人承包了该村的荒山,开荒种植果树。

  但在2013年的时候,潘先生与承包荒山种植果园的村民接到镇政府和村委会关于土地流转的通知。此后,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对潘先生等人果园的果树进行清点造册登记,并告知潘先生其果园将由某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并且会按照评价给潘先生等人发放苗木补偿款。

  评估价公布后潘先生等人均表示满意。但是在土地流转工作进行时,村委会突然告诉潘先生等人只能获得果苗补偿款的35%,其余65%的补偿款归村委会所有,且村委会逼迫潘先生等人按照评估值的35%受领苗木补偿款,否则村委会将拒绝上报土地流转手续。

  本案最终在凯诺律师的帮助下,法院认定村委会的做法侵害了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并依法撤销了村委会关于承包果园内苗木补偿金的65%归集体所有的决定。

  本案中,村委会私自截留集体成员的征地补偿费很明显是违反了法律法规的。

  根据新《土地承包法》中的规定:承包方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新《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条中明确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物权法》第42条第4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但如果确实需要用一笔资金用于村里修缮或其他公益用途的话,也是可以截留一部分的,但是必须是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凯诺律师要提醒大家的是,能截留的也只能是土地的补偿款,其他的不能截。而且关于村委会能截留多少,每个地方都有着严格的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2008〕132号规定,土地补偿费20%归集体经济组织,80%归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

  《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中规定,土地被全部征用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

  ......

  征地拆迁涉及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无论是谁都不能侵犯其合法的权益,一旦触碰到法律底线,那么必然将 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一般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追究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刑事责任;按照《刑法》三百八十二、三百八十三、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对于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追究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

  最后凯诺律师提醒大家,一旦发现征地拆迁补偿不合理或是被村委会截留,可及时的向有关部门反映或是向纪检委举报,当然也可寻求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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