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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 律师:“外嫁女”能否拿到征地补偿款?

时间:2020-03-09        阅读

  生活中,在老一辈人的口中我们经常能听到“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这句流传至今的俗语。因受旧观念的影响,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外嫁女的权益也因此被侵害。

  几日前,就有当事人咨询凯诺拆迁律师说“我是外嫁女,现在村里在征收土地,我的户口还在娘家,现在村里不给补偿合理吗?我该不该起诉维权”?

  实践中,关于外嫁女是否能获得征地补偿款存在着很大的争议,许多被征收人因对此类问题的不了解,从而丧失了许多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过也有一些“外嫁女”就对村委会和村小组的做法非常的不服,认为村里的征地补偿款自己应该有份,村委会的这种做法是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是不合法的,于是纷纷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小邓是株洲人,2016年,因当地需要建设航空大道,村里的部分土地被征用,之后村委会和该组获得了征收土地补偿费用,人均可分得两万多元。但村委会和村民小组以邓女士等人是“外嫁女”为由,未将征地补偿款分配给她们。

  随后,小邓在内的19名“外嫁女”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审理认为,这19名“外嫁女”户籍至今未迁出该组,依法享有取得该笔补偿款均等份额的权利。最后小邓如愿以偿的获得了相应的补偿款。

  关于女性权益,2019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就首次明确了,在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要注重保护外嫁女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权利。

  而且此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就出台过《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其中指出:“外嫁女”婚后户籍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其在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土地补偿费时未获得补偿的;“外嫁女”嫁入城镇,但户口未迁出的(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也未纳入城镇居民社保体系的,应当认定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权分享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

  且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以及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也有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因此,无论是案例还是以上规定中我们都可以看到,外嫁女在遇土地征收时是可以获得征地补偿款的,也是有权获得补偿款的。另外针对“外嫁女”权益,凯诺律师也提醒大家,除了案例中的情况可以获得补偿以外,以下几种也是可以获得征地补款的。

  一是在新居住地未取得土地承包权的外嫁女可获得原村的征地补偿款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外嫁女的户口已经迁出,但是在新的居住地没有取得土地承包权,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也就是说,外嫁女虽然户口已经迁出,但是并没有在新居住的地方获得土地承包权的,是可以参加分配原村的征地补偿款。

  二是“外嫁女”未迁移户口的,其在原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权益应得到保护

  “外嫁女”作为承包村民小组所有的集体土地的家庭承包成员之一,同时也履行了应尽的村民义务,在所承包土地被征用后,无论其是否属于户口能迁出而未迁出人员,均依法享有相应取得土地征用补偿费的权利。

  三是“再外嫁女”不必然丧失土地补偿费请求权

  对于这种情况的再外嫁女,如果户籍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未随之转出的,仍然具有原村民小组的土地补偿分配资格。

  四是户籍留在本村集体的“外嫁女”仍然具备土地征收补偿分配主体资格,其子女的合法权益也应得到保障

  户口没有迁出留在本村的“外嫁女”,仍然具备土地征收补偿主体资格,村规民约关于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的规定不能与法律或政策产生冲突,其子女在本村的合法权益也应依法得到保障。

  土地征收比较的复杂,而且又涉及到被收人的权益,因此,在征收过程中,如果遇到一些专业性比较强的问题,一定要及时的咨询律师,避免自己的权益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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