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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条例中规定的“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为何一定要坚持?

时间:2020-03-06        阅读

  房屋征收,在法律上有着严格的规定,征收单位必须要依法依规的进行。其中征收部门最应当要坚持的原则就是“先补偿、后搬迁”,任何人都不能改变。可是实践过程中,经常有征收部门与这条规定背道而驰。

  近日有当事人咨询说:“我们家去年年底拆迁的时候,征收方起先是鼓励我们先签收未实地查勘、未依法送达的评估报告,等到拆迁完成后再签订一份最终的补偿协议,但是因对评估告报结果不满意,所以就未签收评估报告,结果在未经我们同意的情况下就强制拆除了房屋.....。针对这类的情况,凯诺拆迁律师就曾办理过多起这样的案子

  小张是浙江丽水人,2018年,当地因扩展道路需要征收小张房屋在内的土地,此后相关部门下发了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后在协商补偿事宜的时候,小张认为拆迁补偿不合理,且也不认可征收方一些征收行为,所以小张就没有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可没想到的是,次日就有相关人员向他送达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且贴在了门框上并于几日后强制拆除了其房屋。小张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凯诺拆迁律师介入到案件之后,向有关部门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此次征收中相关的信息,凯诺拆迁律师通过所获得的材料得知,此次征收程序严重违法,于是凯诺拆迁律师指导小张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历经一番波折,最终法院给出了一份让小张非满意的判决结果。

  本案中,征收方起先也是想鼓励小张先签收不合理的评估报告,等签收之后再与其详细算具体的补偿数额,小张并未被他们的承诺所打动,但却也遭到了强拆。

  实践中,被征收人经常会遇到“先搬迁、后补偿”的情况,征收方通常会为了尽快完成征收项目,承诺被征收人丰富的奖励,但对于具体的拆迁补偿数额、安置房面积、位置可等到拆完签完之后再细算,这种做法其实是法律明文禁止的。房屋征收必须要坚守“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第二十七条明文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不光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这样的规定,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同样也有着严格的规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依据以上的规定,“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是法律明令规定的,而征收方在征收过程中所实行的“先搬迁、后补偿”完全是属自创,并无依据可依。

  因此在遇到“先搬迁、后补偿”的情况时,一定不要被征收方所承诺的奖励所打动,更不能在未经依法送达、未经评估机构人员依法入户实地查勘的评估报告上签字,否则最后征收方能支付你多少补偿,就成了永远也解不开的谜底。

  而且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关于“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无论是从法理上,还是情理上,都是符合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需求的,也是符合相关法律之规定的。

  最后,凯诺拆迁律师要提醒大家的是,当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时,也应当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就补偿金额、补偿方式、支付方式、安置房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当面订立补偿协议。

  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总而言之,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千万不要轻易相信征收方的口头承诺,更不能轻易的签下带有先拆后补的协议,一定要铭记“先补偿、后搬迁”、“无补偿、无征收”的原则,否则吃亏的永远都是被征收人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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