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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未经合法审批手续加建的房屋被强制拆除不一定合法!

时间:2020-02-06        阅读

  在实践过程中,很多被征收人在未有合法建房的审批手续情况下便着手加建房屋。待拆迁消息来临后,通常被告知自己加建的部分属于违法建筑,要求限期自行拆除或者被强制拆除。但是无论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在拆除时都必须要遵循合法的拆除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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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

  今天,凯诺拆迁律师就为您解读近期办理的类似成功案例来供大家借鉴!

  张某(化名)是浙江新昌县某村村民,在村里有一套二层楼房,2000年领取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后来,张某在没有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原有二层楼房上加了三层和四层。在楼房前搭建钢棚,在楼房边上搭建披屋。

  不久后,相关部门对张某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认为其加建部分为违法建筑,要求张某于2019年4月16日前自行拆除。

  张某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违法,所以一直也没有拆除房屋。随后,相关部门强制拆除了张某的钢棚、披屋及主楼加层的三层、四层,并且对张某作出《停电通知》,随后又作出《停电日期变更通知书》,决定延期一个月。并且在几个月后,相关部门将张某在村内的剩余二层楼房也被强制拆除。

  针对本案,一审法院作出裁决支持了政府的决定,最终,通过二审法院的审理,法院作出撤销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决并且指令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除了相关部门违法断电逼迁行为外,此案能够最终得以拨乱反正的主要因素在于相关部门强拆行为的合法性上。凯诺律师解读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而在本案中,张某的违法建筑在拆除前虽然进行了催告,但是未经当事人进行复议或者诉讼,相关部门就将其部分房屋强制拆除。并且其房屋一至二层不属于违法建筑,而是合法建筑,相关部门不加以区分也将其一并拆除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利。因此,此点为本案胜诉的主要关键之所在。

  那么,很多被征收人就想要咨询凯诺律师,究竟怎么才算违法建筑的合法强拆流程?下面北京拆迁律师就为大家带来这一答案!

  (1)依法立案。行政机关发现违法建筑或在收到群众对于违法建筑的举报后,认为有违法事实发生或存在时,将有以下查处违法建筑的行政机关进行查处,分别为:县级以上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城市管理执法局(简称“城管”,其是否有权查处违法建筑,主要看是否取得省级政府授权);乡、镇人民政府(针对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进行查处)。此外,某些地方的街道办事处也被赋予了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资格。

  除了上述行政机关外,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如村委会、居委会)都无查处违法建筑的权力。

  (2)调查取证。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委派具有执法资格、且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去现场进行调查、检查,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检查时,需制作笔录。如果相关行政机关根本未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处理,就认定建筑物为违法建筑,明显认定事实不清。

  (3)认定违法建筑事实并作出行政处置决定。通过调查取证,行政机关需依据不同情况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当事人行使了陈述、申辩权利后在规定期限内无自行改正、拆除动作的,可进一步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当事人对此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救济期限内行政机关不得直接强制拆除。

  (4)书面催告并听取陈述、申辩。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仍无动于衷的,行政机关会在救济期限届满后作出书面催告,敦促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有权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并进行记录、复核。

  (5)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并依法送达。有关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的,应当对其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强制拆除决定书中,需要载明:当事人的姓名、地址;违法事实和证据;救济途径等,并需要加盖作出机关的印章。强制拆除决定书作出后,必须依法送达给当事人。

  (6)公告并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在实施强拆前行政机关需发出公告,最后一次敦促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仍未配合的,有强制执行权的部门,应当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由县级以上政府责成后,方可实施强制拆除;乡、镇政府可以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自行决定组织实施强拆。无强制执行权的机关则不能自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上便是凯诺拆迁律师今日带来的知识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若是对上述内容或者违法建筑的拆除流程有何疑难问题都可及时的求助拆迁律师,以求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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