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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人民政府履行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职责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时间:2020-02-05     【转载】   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阅读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对于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是指负责协调的行政机关组织土地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就征地补偿标准进行协商,以期减少和化解分歧、达成一致意见,负责协调的行政机关并不能单方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协调本身并不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被征收人起诉请求相关人民政府履行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2019)

最高法行申140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建利,男,196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广利,男,196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系郭建利之兄。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远,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再审申请人郭建利因诉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西安市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陕行终66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郭建利申请再审称,案涉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未对生育两个孩子及独生子女的家庭补偿标准作出特殊说明,后续对“双子户”的特殊补偿标准即允许“双子户”按成本价购买45平方米的安置房属于对原补偿标准的补充。郭建利作为非“双子户”未能享受同等待遇,违反男女平等待遇。

  西安市政府作为批准《安置方案》和《补偿方案》的市级人民政府,在郭建利申请协调的情况下,有依法协调职责。一、二审法院认为郭建利申请享受以建设成本价购买45平方米安置房的请求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中对补偿标准的争议,属于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二审裁定。

  本院认为,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郭建利向西安市政府提出《行政协调申请》,认为西安市曲江新区管委会在征地回迁后,又对其所在的庙坡头村被征收土地的“双子户”给予扶助性政策有失公平,郭建利家庭并非“双子户”,其要求亦享受该扶助性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关于“对于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的规定,请求西安市政府组织协调处理好男女平等的拆迁待遇问题,履行法定职责,重新作出“双子户”相关政策。西安市政府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将郭建利的行政协调申请转至曲江新区管委会处理,后由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曲江新区分局予以回复。

  郭建利认为西安市政府对其申请不予理睬,故起诉请求西安市政府对其行政协调申请予以答复,履行法定职责,重新作出“双子户”相关政策答复。

  从上述事实看,郭建利在本案中主要是请求西安市政府履行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职责。行政机关对于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是指负责协调的行政机关组织土地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就征地补偿标准进行协商,以期减少和化解分歧、达成一致意见,负责协调的行政机关并不能单方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协调本身并不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被征收人起诉请求相关人民政府履行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二审裁定驳回郭建利的起诉和上诉,其结果并无不当。 综上,郭建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郭建利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夏建勇

  审判员 李纬华

  审判员 刘 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任少鹏

  书记员 安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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