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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民生”与“谋发展”原本并不矛盾,为何还会出现征收程序倒置、少批多占这种乱象?

时间:2020-01-09        阅读

  随着城市不断的发展建设,国家占用土地搞建设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但是实践过程中,非理性的土地征收行为,却给整个城市建设留下了无尽的民生问题和社会隐患。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不是“先斩后奏”,就是征收程序倒置,要么就是少批多占,占用老百姓土地,所签订好的补偿协议不履行、安置补偿不到位等。

  2018年10月,河南省某村突然贴出征地公告,公告显示,征地批准机关为河南省人民政府,征地文号为豫政土【2018】1026号,批准时间为2018年8月24日,批准用途为商业用地。被征收土地类别及面积为建设集体用地11.1223公顷。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豫政【2016】48号文件执行,即每个被征收居委会按69万元每公顷进行补偿。

  青苗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驻政【2016】86号文件执行据实补偿。被征地农业人员的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留地安置、社保安置。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为被征地所有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到县国土局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手续。

  随后居委会召集村民商议征地的事宜,但在此过程中,有村民认为此次土地征收批文程序,征地面积以及补偿安置存在异议。此后村民向有关部门提起了行政复议,便在提起复议之后有人员三番五次的来到村民家里进行协商,要求村民撤销行政复议,虽然在此期间有村民与相关人员达成了协议,但事后却让村民遭遇了一场“牢狱之灾”。

  “保民生”与“谋发展”原本并不冲突,但为何还会出现征收程序倒置、少批多占这种情况呢?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同时,要认真做好征地报批前的告知、确认、听证工作。

  但是从村民提供的公告文件中发现,公告日期显示为2018年10月24日,政府征地程序是先申请上级的批准,后发布公告通知村民征地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同时根据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也就是说无论是谁征收都必须要保障被征收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但实践过程中,不仅补偿不到位,而且少批多占的情况也是屡屡发生,该事件中就存在少批多占的情况,从批准文件上面我们了解到,某村庄只批准了115亩,但是实际却占用了300亩地。而且有村民还反映此次征用的土地并不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在《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为了军事和外交;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要征收土地的,可以依法征收。

  但是该征收项目却是一个名为爱家一号的商住地产项目,明显是违反了法律法规违法征地。

  土地征收本就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情,不仅会牵扯到国家的利益,同样也关乎被征收人的利益。因此相关部门在征收的时候一定要权衡好双方之间利益的这杆称,才能尽可能的减少土地征收过程中的矛盾纠纷,才能尽快的完成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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