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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征地过程中你需要重点关注这几个文件!一定要注意!

时间:2020-01-03        阅读

  新的《土地管理法》已经开始正式实施,相信很多人都对其中新修订的内容有了一个很明确的认识。在凯诺拆迁律师在以往办案过程中,经常会听到被征收人抱怨征收方,在征地时都没有下发任何文件,就直接实施强拆,很是让人措不及防,外加无计可施。并且还有些当事人也曾称,就算是征收方给了文件,自己也不知道哪些才是重点。今天,凯诺拆迁律师就结合这些问题来给大家划下征地过程中的五个重要文件!

  一、征询意见表

  在征地报批前,当地相关部门需要向广大农民征询意见,以此确认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一项。因为我国有明文规定了老百姓在征地拆迁活动中的享有知情权,而知情权是保障其他权利能够得以行使的基础所在,因此,签署征询意见表代表着农民拥有这些权利,它将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

  二、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3条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即由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地批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进行公告,将征地面积和给予农民的集体补偿告知农户。

  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因此,被征收人在征收过程中发现该公告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申请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由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公告下发之日起45日内,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八条规定,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四、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要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在6个月提起诉讼将该文书撤销。如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市、县级人民政府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评估报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以上便是征地过程中较为重要的五个文件,这次你清楚了吧!最后,凯诺拆迁律师提醒,若是在征地过程中,你有任何法律问题都应及时的求助于专业拆迁律师,避免因拖而导致丧失自己的合法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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