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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拆迁律师:要拆迁了,但我被要求限期拆除自家房子怎么办?

  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会收到各种文件,而被征收人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或是决定书其实一点也不奇怪。近日,山东当事人通过热线咨询凯诺律师说,“我们村里要拆迁,但是补偿不合理,我们有好多户都没有签补偿协议,随后我们几户人家的房子就被认定成了违法建筑,而且昨天还收到了限期拆除决定书,房子明明是合法建筑,而且已经住了几十年了,怎么说是违建就是违建了呢?律师,我们该怎么办啊?”

  其实类似问题有很多,想必当老百姓遇到这样的问题时都会非常的慌张,都非常的想知道自家的房屋为何会被认定成违法建筑以及违法建筑的认定程序等,下面凯诺律师就为大家来简单的分析一下关于违法建筑的那些事儿

  实践中,当被征收人与征收方达不成协议时,征收方通常会告知被征收人房屋是违法建筑,然后对被征收人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书或是决定书,让被拆迁人尽快签协议搬迁,但是违法建筑不是随口说的,更不是能随便拆的。

  违法建筑的认定必须要准确

  违法建筑的认定应当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而且对违法建筑的处置也要依据相关房屋建设行为是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还是《城乡规划法》,如果是违法了《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条例,那就得按照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来处置,如果是违反了城乡规划法中的相关条例,那就是按照此条例中的规定来处置。

  一般来说,违法建筑的处置措施包括一是采取拆除;二是限期改正;三是部分拆除;四是没收、五是保留建筑物、六是罚款等等。

  而且在认定的过程中,相关部门还要考虑“历史遗留问题”这一因素,比如说房子是什么时间建的,是否违反了当时的法律法规等。如果是历史遗留的房子,在拆迁时,征收方应当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而且是全额补偿。

  拆除程序一定要合法

  而对于拆除程序,不同的依据条例中有不同的拆除程序,如果是违反了《土地管理法》,那么按照《土地管理法》中的第83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如果是违反了《城乡规划法》中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根据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又不提起诉讼或是复议的,经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催告后,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以上就是拆除违法建筑程序和拆除主体,如果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遇到了以违建名义强制拆除房屋的情况,可以参照以上内容来确定强拆行为是否存在违法。

  当然了这就要当事人在收到责令限期限拆除通知或是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然后通过法院来认定房屋是否合法。

  对于拆除违法建筑造成合法财产损失的要给予赔偿

  虽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对于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但是房子内的建筑材料属于当事人合法财产。因此,违法拆除违法建筑造成当事人合法财产损失的,被征收人就有权要求赔偿。而且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对公民合法财产的保护以及遭受侵害时享有法律救济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对违法强拆行为者的法律制裁。

  综上所述,不管大家收到的是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还是决定书,都要重视起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复议法》,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如果不够重视,忽略掉维权期限的话,那么我们就很有可能错失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期限,导致维权过程比较的困难。因此一旦收到它或是收到它不懂时,一定要及时的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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