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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收储协议"没签就强迫业主停业?看看贵州省高院是如何做的

时间:2019-12-25        阅读

  无论是以什么借口占用房屋、土地、商铺等,都应该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且要依法依规的征收,不能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可是实践过程中却往往不是这样的。

  王先生是贵州省人,是当地一个商场商铺的业主,其拥有合法产权。在2015年的时候,当地相关部门下发云府发[2015]156号文件,设立了工作指挥部。随后,指挥部发布《市西路商场收储基本条件》,对王先生的商铺进行所谓的“收储”。公告称:“指挥部已与贵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收储意向性协议,要求王先生等人在10日内自行撤离”。与此同时,商场之外的其它商场也开展收储工作。可是指挥部在未经得王先生同意的情况下,强迫王先生停业,然后还在商场外建设围墙,禁止王先生进行商场,与此同时还对王先生的商铺进行了重新装修。

  因相关部门的违法行为,导致王先生不能正常经营,便多次与相关负责人联系,可并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无奈之下,在经多方比较之后,王先生决定委托办案经验丰富、服务较高的凯诺律所的拆迁律师。

  律师介入到案件之后,为了更清楚的了解现场情况,随即走访了现场进行调查,同时又向相关部门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获得了相关的文件,通过对案件的梳理、研究,在凯诺律师的指导下向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可是一审法院却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作出了不予立案的裁定。对于一审法院的说辞,律师当即起草了上诉状,诉讼至贵州省高院。

  在庭审中,凯诺律师认为,王先生等人并未同任何单位或是个人签订过房屋征收收储租赁合同,而一审法院却以此为由将此案定性为民事行为,这明显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而且,指挥部以“收储”的名义对未签订“收储”合同的王先生等人的商铺进行了强制拆除和强制装修,作为政府下设的行政机构,其行为反映的是区政府的意志,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最终经过贵州省高院的审理,撤销了一审法院判决。

  地收购储备制度是由政府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通过收购、回购、置换和征用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利用和存储后,以公开招标、拍卖出让方式供应土地,控制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制度。

  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储备土地必须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入库储备土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土地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情况进行审核,不得为了收储而强制征收土地。对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应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而尚未办理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

  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经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或地方法规规定的其他机构确认。

  从以上的规定中我们可以得知,即使是土地收储也要依法给予补偿且补偿要到位,但是本案中,在补偿不合理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就强制拆除商铺、强制装修,明显是不合法的行为。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无论是土地征收过程中还是在土地储备中遇到像王先生等人的这种情况时,可以先收集证据,保存好相关文件、证件,然后及时的咨询律师,让专业拆迁律师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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