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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未与相对人达成补偿协议就拆迁?看看律师和法院是怎么做的!

时间:2019-12-24        阅读

  拆迁是一个社会热点问题,也是引发社会矛盾的难点,但是只要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的话,拆迁矛盾就会减少许多。可是实践征收过程中,总有人把群众利益搁置一旁,经常违背、违反法律法规原则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张先生所在地于2014年初开始兴建辽源至长春铁路工程项目,该项目由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拆迁工作,乡镇府等部门分工负责,而张先生的房屋也在征收的范围内。

  2014年2月,张先生在长辽铁路房屋及附属物拆迁核量表上签字确认其房屋及附属物的具体明细。随后相关部门委托了当地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张先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评估,可是在评估之后并没有向张先生送达评估报告,此后双方就补偿事宜又多次进行了协商,但终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天有不测风云,在事隔一年之久,乡镇府向上一级部门申请强制拆除张先生房屋,在经得相关部门的同意后,将474003元存入公证处。次日便组织人员对张先生房屋实施了强拆,在实施之前乡镇府委托了公证处对张先生农用三轮车等生活物品进行了公证、财产保管。被拆三天后,乡镇府将提存通知书送达给张先生之子,通知上写明“请于2035年5月26日前领取。”

  对于相关部门的这种做法,张先生在气愤之余决定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经过多方比较之下,张先生选择了办案经验丰富、服务水平优质的凯诺律所北京拆迁律师帮助自己度过难关。

  凯诺律师介入之后,随即走访调查了现场,同时又向相关部门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通过现场调查的结果和获取的相关征收信息资料,凯诺律师向有关部门提起了行政复议,经过行政复议,凯诺律师又对整个案件进行了梳理、研究。在做足了准备之后,凯诺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相关部门拆除张先生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行政行为违法,要求相关部门赔偿张先生经济损失。

  在庭审过程中,相关部门的强行狡辩并没有获得法官的认可,终采纳了凯诺律师的意见,判决相关部门拆除张先生房屋以及附属设施的行政行政为违法,责任相关部门依法赔偿张先生经济损失。

  关于政府征收程序的问题,首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26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强拆,根据第28条规定,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从以上法律法规中我们了解到,在双方就补偿协议达不成一致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应当作出补偿决定,如果当事人对补偿决定不服,那么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可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时间内搬迁,那么相关部门才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可是本案,相关部门在没有与张先生就补偿协议达成一致时,并没有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也没有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是直接强制拆除了张先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相关部门的行政行为严重违法,因此给张先生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法赔偿。

  实践中,类似于张先生的这种情况非常的多,征收方为了快速完成征收工作,常常在对被征收人不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况下就将房屋强制拆除,来达到他们征收的目的。但这种行为其实即不利民也利国,因此凯诺律师建议大家,无论是何种征收都应当要把群众权益放在首位,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和谐征收的目的。

  最后凯诺北京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在遇到房屋被强制拆除时千万不要拖延,及时的收集证据,咨询专业律师才以尽可能的保障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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