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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土地征收程序和土地补偿标准是这样的!

时间:2019-12-16        阅读

  今年是土地领域政策、法规频出的一年,继今年4月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出台后,时隔一月,自然资源部也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自然资办发〔2019〕31号)。

  随后在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第十二次会议又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新《土地管理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实行。新《土地管理法》实行之后势必会对老百姓的生活产生重要的影响。

  一、集体土地

  农村土地改革涉及亿万农民切身的利益,关乎着国计民生。我们了解到,新土地管理法做出了多项创新性的规定。首先是删除了原《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的条件下,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直接使用。同时,规定使用者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后还可以转让、互换或者抵押。

  这一做法直接打破了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障碍,可以解决目前建设用地不足的现状,也减少了政府征地环节,打破了政府对土地供给的垄断地位,通过出让或是出租等方式交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是个人直接使用,增加了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出让和出租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益。

  二、土地征收

  同时,在新的《土地管理法》中对土地征收部分也作了重大的改革。

  在征收程序方面,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情况的知情权,新《土地管理法》将原有的征地获批后再公告改为了地方政府应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以及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30日,也就是说,这个拟征收公告必须张贴在拟征收区域内,张贴时间至少是30天。同时还要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新土地管理法,在征收程序方面尽可能的保障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所以在2020年的时候,老百姓一旦遇到征收,一定要看征收方有没有张贴公告,公告内容是否完善,如果不完善,可是没有张贴的话,那就是违法的,被征收人则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我们在征收前期的知情权不被侵害。

  在实体标准方面。旧的《土地管理法》中并没有明确公共利益的内涵,只是规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和征用。但是在新的《土地管理法》中却明确了,公共利益这一内涵。

  还例举出了六种情形,包括因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情形等。

  实践中,有许多的征收方经常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肆意的扩大征收的范围,比如把本不属于棚户区的区域纳入到里面等,而明确公共利益的内涵,进一步防止了征收方滥征的现象。

  三、土地补偿标准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老百姓最关注的还是补偿方面,近年来因补偿过低导致的征收纠纷与日俱增,而且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有绝大部分案件都与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有关。因此国家为了保障被征收人被征收之后的生活,在征地补偿标准方面也做了修改。新《土地管理法》将原有的按年产值倍数法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方式,改成了以区片综合地价确定补偿标准,而且还在原有的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以及安置补助费的基础上增加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也就是说,新《土地管理法》进一步的提高了补偿标准。

  除此之外,在新《土地管理法》中还规定了,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最重要的是将2004年国务院提出的“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补偿原则上升为法律法规,写入了第四十八条规定。

  因此2020年开始征收土地的,如果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低于村民原有的生活水平,那么被征收人是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的,同时也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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