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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村里有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村民可不必沉默!

时间:2019-12-13        阅读

  按照我国法所规定的,无论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在遇征收时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征收集体土地的,要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且要依法足额的支付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同时也要按排被征收村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可是实践过程中,因各个方面的原因,村委会截留征地补偿款的情况是越来越多了。此前,凯诺律师就曾办理过一起类似的案件.....

  潘先生等人是天津市某村村民,在2013年的时候,潘先生与承包荒山种植果园的村民接到镇政府和村委会关于土地流转的通知。在2014年,潘先生所在该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房管局、B镇政府、村委会组织工作人员,对潘先生等人果园的果树进行清点造册登记,并告知潘先生其果园将由某公司统一经营管理,而该公司也将根据评估机构(由政府部门委托)出具的评估价给潘先生等人发放苗木补偿款。评估价公布后潘先生等人均表示满意。但村委会却突然告诉潘先生等人只能获得果苗补偿款的35%,其余65%的补偿款归村委会所有,且村委会逼迫潘先生等人按照评估值的35%受领苗木补偿款,否则村委会将拒绝上报土地流转手续。潘先生等人均认为村里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潘先生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最终经过法院审理认定,村委会的做出果园苗木补偿金按评估价35%给承包户,65%归集体由全体村民分配的决定,侵害了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法撤销了村委会关于承包果园内苗木补偿金的65%归集体所有的决定。

  村里以各种理由截留被征收人合法的补偿款显然是不合理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那么也就是说,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跟青苗的补助费都应当是归所有者所有,而本案中,村里却以各种理由截留青苗补偿费显然是不合法的。

  一、村里是否有权截留征地补偿款?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的第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按照法律所规定的,土地费虽然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这并不意味着村里就可以随意的分配发放。

  在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就有明确的规定,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那么也就是说,村里虽然可以截留土地的补偿款,来用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但是具体截留多少并不是村里直接说了算,而是由省级人民政府来制定。对于土地补偿款的截留每个地方都有每个地方的规定,我们具体来了解一下,各地都是怎么规定的。

  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中的规定,已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全部或部分征收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得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全部征收并撤销建制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得低于80%的比例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其余部分平均分配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

  未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全部或部分征收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得低于80%的比例平均支付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山东省:

  根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或者征收土地后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80%支付给土地承包户,主要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生产生活安置,其余的20%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兴办公益事业或者进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

  征收未承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在征收土地后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分配、使用方案,由村民会议或者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决定。

  湖南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中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承包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统一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调整承包地给被征地农民,也没有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的,必须将不少于75%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

  二、土地补偿费被非法截留怎么办?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也就是说,村委会应当要公开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分配,若其不公开的,村民可以申请村务公开。村里不公开的,村民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反映,相关部门应当要组织调查、核实,经核实确有此情形的,相关人员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当然村民也可以启动法律程序,在2018年2月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

  最后凯诺拆迁律师提醒大家,村里虽然是可以截留土地的补偿费,但是不能超出法律所规定的比例,一旦截留比例超出,那就侵害了村民的权益,村民是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或是提起诉讼维护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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