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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征地拆迁文件内容前后不一 是否存在违法?

时间:2019-12-12     【原创】   阅读

  2011年11月18日,某市进行旧城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对某社区部分区域实施旧区改造项目的批复》,同意该项目列入2011年旧区改造计划。

  2012年3月,某市某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某区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2012年计划(草案)的报告》中称:积极推进“城中村”改造。…某村等9个改造项目,力争上半年完成拆迁,下半年开工建设。

  2012年11月12日,某市某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决定成立某区某村区域旧区改造建设指挥部并且依法进行风险评估。

  2012年11月29日,某区街道办事处与某村区域旧区改造建设指挥部联合发布公告,公告称,该项目已于2012年4月27日启动,凡在该区域的被征收户务必于2012年12月9日前与指挥部联系。

  2013年12月,某市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分别致函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某市城乡规划局复函中称征收是为了城中村改造并且获得明确肯定答复,但是在复函中所说明的征收范围与人民政府公布的范围不一致。

  2015年5月5日,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征求某村区域旧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15年7月8日,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发布《某村区域旧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公告》并且在听取各方意见后进行修改。随后公布《某市某区人民政府街道某村区域旧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王某某认为征收目的与征收范围不明确,其相关部门存在程序违法,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王某某的请求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呢?接下来,请听凯诺拆迁律师为您详细分析:

北京拆迁律师:征地拆迁文件内容前后不一 是否存在违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 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 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本案中,某市某区人民政府主张被诉的房屋征收行为是为了旧城区改建的需要,但其提交的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某市某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复函》均称是“城中村改造”,且《复函》中所指的改造范围与某市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所指的范围不一致。“城中村改造”与“旧城区改造”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概念,“城中村改造”是指对在中心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并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的改造。而“旧城区改造”,按照《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是指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的旧城改造。其公布的通知对于被拆迁房屋范围虽然表述上有所区别,但其实质是指同一地方;但是对于某市某区人民政府主张被诉的房屋征收行为的原因是为了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此项证据不足,其程序存在不合乎法律规定。

  所以,某市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依法应当撤销,如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区域的许多房屋已被拆除,撤销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则应该确认某市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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