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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宪法日—也是被征收人的权利日,你都了解吗?

时间:2019-12-05     【原创】   阅读

  昨天是第六个“国家宪法日”,宪法的到来也意味着2019年进入尾声。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之所以定这一天为“宪法日”是因为我国现行的宪法,在1982年12月4日正式实施。

  众所周知,宪法是国家的根本之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但在许多普通老百姓的心中“宪法”是高大上的法律,更是法律中的法律,总觉得“宪法”离我们日常生活比较的遥远,尤其是对于征地拆迁中的被拆迁人来讲,他们总是觉得面对来势汹汹的拆迁人以及违法拆迁的行为,自己只能远远的站在远处观望自己的家被拆,总觉得应有的权利无存适用,不值得一提....

  那么,宪法对于我们老百姓来说真的遥远又无用吗?事实并非如此,宪法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只有正视我们的权利,才能守护我们的权益。

  了解宪法的人都知道,在宪法中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平等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财产权、监督权、获得赔偿权、劳动权、获得物质帮助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等,这些权利是宪法结构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除此之外我们还有许多的权利....

  随着我国城镇化不断的发展,城市不断建设的需要以及一些具有公益性质的项目(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危房改造等)许多农村房屋和城镇房屋被纳入到了拆迁的范围内,但这些拆迁项目有许多都不按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实施,经常以各种理由,在没有给予被拆迁人补偿或是给予很少补偿的情况下就直接将被拆迁人房屋给拆除,面对这种情况老百姓除了气愤之外,便也没有其他法子来及时的应对拆迁方对自己的这种行为。

  获得合法补偿的权利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千万别沮丧,因为我们个人的合法财产是受国家保护的,无论是何种性质的征收,无论是谁征收,无论是何种情况下的征收都必须要给予拆迁补偿。

  根据2018年新修订的《宪法》中的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另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规定:“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既然在各个法律条例中都有规定,被拆迁人有财产权,那么在征地拆迁中被拆迁人是否有发言权呢?

  答案是有的。实践中,虽然拆迁可以改变一家人的生活状况,但这也不意味着拆迁就可以使被拆迁人一夜暴富或是变得富有。在征地拆迁中,被拆迁人不仅要承受各个方面带来的压力,还要面对可能因拆迁带来的纠纷。因为拆迁涉及到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所以拆迁也并不是拆迁方想拆就能拆的。

  一般而言,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是需要取得国务院或是省政府的批准文件之后才可以正式实施,这个文件也是老百姓口中常说的征地批文,如果没有征地批文,是不能实施征收的。一旦取得征地批文,在实施过程中都要征询老百姓的意见。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批准之后的补偿安置方案被征收土地的农民有权提出意见、要求听证。若被拆迁人依旧对补偿方案不满意,可以通过申请裁决和提起诉讼等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救济。

  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在正式征收之前必须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且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该项目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等。同时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要做好民意调查,在确定征收范围后要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登记等。而且法律明确规定,民众有权利表达自己的意见,如果遇到违法征收或是补偿不合理,那么可以及时的提出自己的建议或是意见。

  补偿合理有权要求获合理补偿

  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求公众意见期满后,政府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并根据公众意见对征收补偿方案的修改情况。

  如果被拆迁人对补偿事宜还有异议,被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相关部门应当在张贴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且要予以公告,在补偿方案公告之后,如果村委会或是村民有不同意见或是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向国土部门提出。同时,如果拆迁人对实施中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对于协调不成的,可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最后凯诺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在征地拆迁中,被拆迁人的权利不仅仅只是上面的几点,还有知情权、救济权、听证权、房地产评估机构选择权、举报权等,只要大家将这些权利积极的行使起来,才能将被动转为主动,事情才会有所转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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