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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北京拆迁律师:签了拆迁补偿协议不满意,怎么办?

时间:2019-11-29        阅读

  征地拆迁中,老百姓最关注的就是拆迁补偿,但因各种无奈的因素被拆迁人签订了极低的补偿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它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

  拆迁方与被拆迁人之间本应该是法律地位平等,可是实践过程中,由于公权力的介入使得原本应当平等的拆迁行为变得并不平等,拆迁人无所不用其极的想要从拆迁中获得利益,甚至还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动手脚。那么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后,还能反悔吗?面对非常低的补偿被拆迁人该怎么办呢?

  一、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还能反悔吗?

  依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一般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被拆迁人作为拆迁房屋的合法产权人,有权利与拆迁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二种是,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签订以后,一般情况下是不得随意反悔的。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法定的可撤销和无效事由,那么这份协议就属于有效合同。且双方都应该要按照协议里约定的履行,不能随意的反悔。具体可撤销性的拆迁补偿协议或是变更有以下几种情况:1、协议里存在重大的误解;2、拆迁补偿明显有失公平;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是违背对方真实意思的情形下签订的合同,受害方可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是仲裁机构变更或是撤销。

  二、签订空白协议后,发现拆迁补偿标准不合理

  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双方中有一方针对合同效力或是合同履行等问题引起纠纷,那么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在实践过程中,有许多都是因签订空白协议,在维权期间因举证困难而落入被动。因此这种情况也警示被拆迁人,千万不要在拆迁方拿来的空白协议上面签字,拆迁协议上面必须要有双方谈妥的安置标准,如何补偿、安置房交付时间等,只有协议上面有了实质性的内容方可签署协议,否则再怎么用力都是于事无补的。

  三、以限制人身自由 强迫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

  根据我国的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是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是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不过胁迫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举证难的事实,很多类似的案件都存在败诉的风险。

  四、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发现房屋不在拆迁范围

  在实践中也有许多人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后发现房屋不在拆迁范围内的情况,但因被拆迁人的房屋不在拆迁许可的范围内,那么双方所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因主体不适格,其无权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且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因而无效。

  如果拆迁方故意隐瞒拆迁范围,对被拆迁人房屋实施拆迁,那么拆迁人应当要对被拆迁人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五、拆迁方以签字盖章为由,拿走被拆迁人签好的补偿协议后修改

  在实践过程中,经常有这种情况,被拆迁人签订好自己的名字以后,拆迁方就会以要去签字盖章为由拿走被拆迁人签订好的协议,那么按照法律所规定的,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后这份合同意味着生效,虽然被拆迁人可以主张这份合同以被拆迁方改动了,上面写的不是之前约定好的,但是拆迁协议在未被司法机关认定无效或是可撤销、可变更前,那么拆迁方可以以这一纸合同要求被拆迁人搬离涉案房屋,这对被拆迁人来说是极为不利的。

  因此,对于被拆迁人来讲,在签订补偿协议时应当要要求拆迁方当场签字盖章,然后把自己的那份协议原件保存好,只有这样才不会吃拆迁协议上面的亏。另外在拆迁谈判期间,被拆迁人也可以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来证明双方口头约定好的协议内容,以此来做证据。

  另外造成拆迁协议无效的情形还有以下几类:1、不具备拆迁民事权利能力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的拆迁协议无效;拆迁人与其他不在拆迁范围内的当事人订立的拆迁协议为无效。2、被拆迁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被拆迁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与拆迁人对方所订立的拆迁协议为无效。

  民法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包括下列两种:(一)指除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外,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公民。(二)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一般情况下他们签订的合同是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这样的合同只有通过了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能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效力待定合同产生效力。

  凯诺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在征地拆迁中如果遇到了拆迁纠纷要第一时间向相关部门反映或是咨询专业律师,在反映没结果的情况下可申请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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