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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松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时间:2019-11-21     【转载】   来自:松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

  2019年10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赤峰市松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赤松政办发〔2019〕57号),明确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那么,松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怎么补偿?

赤峰市松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赤峰市松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为平稳推进松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赤政发〔2016〕29号)和《中共赤峰市松山区委员会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松山区棚户区改造征拆补偿安置方案及工作方案的通知》(赤松党发〔2016〕18号)要求,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结合征收与补偿安置事宜,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在赤峰市松山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启动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区域。具体范围包括:

  (一)临璜大街以北,木兰街以南,动力机巷以西,京通铁路以东合围范围内列入征拆区域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二)松山大街以北,查干沐沦大街以南,银河路以西,京通铁路以东合围范围内列入征拆区域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三)松山区物流园区规划范围内农研片区、党校片区范围内列入征拆区域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二、征收主体、征收部门

  松山区人民政府为征收主体

  松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为房屋征收部门

  三、签约期限

  自该片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

  四、征收补偿方式

  (一)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二)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五、住宅房屋的补偿

  住宅房屋包括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的有证住宅房屋及其附属房屋。

  有证住宅房屋指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法登记,房屋所有权证用途栏内标明为“住宅”的建筑物,建筑面积以该房屋初始登记簿记载的面积为准。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有证房屋以外的已建建筑按其重新建造的成本价值折旧评估补偿,未建部分补偿300元/平方米。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装饰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标准按房屋登记建筑面积计算,一般不超过300元/平方米。附属房屋及建筑物、构筑物装修不予补偿。

  (二)产权调换和置换

  1.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平房调换至高层住宅按照有证房屋建筑面积1:1.3比例调换,互相不找差价。由多层住宅调换至高层住宅按照有证房屋建筑面积1:1.1比例调换,互相不找差价。

  2.附属房屋置换

  住宅建筑容积率在0.75以内的有证房屋以外部分可按面积2.5:1的比例置换安置房。

  3.被征收人所选房屋超出应调置换面积4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由本办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安置房市场价格下浮比例20%结算,超出4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安置房市场价结算。

  4.被征收人按照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和完成搬迁的先后顺序选择回迁安置房房源。

  5.安置房位置和交房标准

  区政府本着就近安置、相对集中的原则确定回迁安置小区位置。松山大街以南南城片区集中回迁安置地点位于松洲路以西,振兴大街以南地块;松山大街以北北城片区集中回迁安置地点位于松洲路以西,友谊大街以南,松源街以北,胜安路以东围合地块内;农研、党校片区集中回迁安置地点位于农研片区内。集中回迁安置房均为高层期房,单户建筑面积约为90至120平方米,最终以房屋产权测绘部门出具的实测面积为准。

  楼房主体及小区配套设施符合建筑设计标准;水、电、暖、燃气、有线等配套设施入户;室内地面铺设地板砖、墙面及顶棚刮大白,塑钢窗,普通照明电灯;厨房、卫生间墙面贴瓷砖,安装坐便器、洗面盆;安装单元门、入户防盗门、室内门。

  6.产权调换人需缴纳的资金款项

  超出应安置面积以外部分的超面积款;大修基金;相关税费:取暖费、物业费、装修保证金、垃圾清运费、超出应安置面积以外部分的超面积契税;其他应由被征收人承担的费用。

  7.被征收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增加安置房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且在人均3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安置房市场价格下浮比例不低于20%结算,超出人均面积3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三代(或三户)以上家庭共同居住;户口簿登记常住人口与实际居住人相符;共同居住人系直系亲属且本地区无其它住房;征收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公示7日后无异议。

  8.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自行过渡,过渡期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竣工交付使用之日止,临时安置费按有证房屋面积15元/平/月支付,一次性发放30个月。逾期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双倍发给临时安置费

  (三)搬迁费按有证房屋面积15元/平方米、每户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进行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两次。

  (四)被征收人提供纳税证明材料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结合其经营状况、净收益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纳税证明或按规定免税证明材料的,营业执照与实际经营场所一致的,一次性补偿6000-9000元。

  (五)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且在本市城镇内只有该套住房的,产权调换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50平方米以内不找差价;选择货币补偿的,最低补偿金额不低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平均售价购买50平方米住宅的金额。

  (六)为鼓励被征收人提前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设立签约奖励和提前搬迁奖励

  签约奖励以每宗土地使用权证为单位,奖励5万元,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享受该项奖励。被征收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的,不享受该项奖励。

  搬迁奖励以每宗土地使用权证为单位奖励3万元。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享受该项奖励。逾期搬迁的,取消该项奖励。

  六、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一)地上附着物为非住宅房屋的(指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用途栏内标明为“商业”、“工业”或“仓储”等非住宅用途的建筑物),按产权、产籍所记载的房屋用途,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予以货币补偿。

  (二)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对已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税务登记并有纳税记录的且仍在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被征收人,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3%补偿。

  (三)利用非住宅房屋正在从事生产经营且生产经营时间达到一年以上,按房屋评估金额的1.5%给予搬迁费。

  (四)对土地、房屋以外的不动产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采取货币补偿。

  七、其他地上附着物及设施的补偿

  (一)涉及电力、电信等部门所有的构造物改移,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商定改移方案,只补贴工程材料等直接发生的费用。

  (二)未经批准在国有建设用地上抢建或私自搭建的构建筑物不予补偿。

  (三)房屋租赁经营的,营业执照与实际经营场所一致,经营时间在一年以上,并正在从事生产经营的承租户,在规定的时限内签订搬迁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完成搬迁的,每户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8000元。

  (四)坟墓迁移费1500元/个。

  (五)砖砌地窖160元/立方米,土菜窖100元/立方米,压水井800元/个,排水管道50元/米。

  (六)室外一般用途水泥地面硬化50元/平方米,红砖地面硬化20元/平方米,砖墙300元/立方米,铁艺围栏160元/平方米。

  八、评估结果的复核与鉴定

  (一)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结果存在的问题。

  (二)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九、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一、本方案所确定补偿标准均按照自治区和赤峰市的相关规定确定,未包含的补偿事项和标准参照《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赤政发〔2016〕29号)和《中共赤峰市松山区委员会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松山区棚户区改造征拆补偿安置方案及工作方案的通知》(赤松党发【2016】18号)相关规定、松山区的相关政策进行补偿。本方案未尽事宜及特殊情况,由区政府赤峰市松山区棚户区改造征收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十二 、本方案由松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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