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热线:400-678-5000

首页 >> 拆迁法律知识 >>拆迁百问 >> 拆迁中,只要了解和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就可以了吗?
成功案例
更多
站内推荐
更多
详细内容

拆迁中,只要了解和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就可以了吗?

时间:2019-11-08        阅读

  实践中,无论是征收程序还是补偿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就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土地管理法》,且这两大法宝是征地拆迁中必不可少的。可是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和征收中的一些细节问题仅仅依据这两部法律法规就够吗?被征收人只需要了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土地管理法》就可以了吗?

  对此凯诺拆迁律师提醒大家,仅仅依据这两法律法规是不够的,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还需要了解当地所公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因为地方性法规更为细致,可以更好的维护被征收人权益。

  一、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时间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从这条公告中我们可以看出,在590号令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作出公告的时间。

  可是地方性法律法规就不同了,我们以山东省为例,依据《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同时,在该省补偿条例中我们还看到,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方式等相关事项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并告知被征收人有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权利。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为十日。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共同签字认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共同协商选定。

  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并没有明确协商日期,只是说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不管是房屋征收决定还是评估机构的选择,对被征收人来讲都非常的重要,房屋征收决定直接影响着征收项目的合法性,而评估机构则影响着评估结果是否合理。无论哪一项出错或有漏洞都会给被征收人造成一定的损失。因此大家要格外的注意。

  二、过渡期限时间

  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置换,至于怎么选择,被征收人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不过我们发现,往往许多被拆征收人会选择产权置换,相信大家都知道,安置房基本都是期房,在这期间征收方会提供周转房屋或是给予被征收安置补偿费,但此时这个过渡期间就显得极为重要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我们看到,条例里面并没有具体明确期限时间,可是地方性法规就明确规定了,例如四川省,根据《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不超过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交房之日起二十四个月;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为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超过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交房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过渡期限超过约定的,逾期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下列标准分段计算,及时发放:

  征收住宅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征收人,自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交房之日起,逾期不足六个月的,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逾期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本逾期时间内按二倍发放;逾期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按三倍发放。

  对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过渡的被征收人,从逾期之月起按月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二倍发放;在此期间内被征收人有权继续使用安置周转用房。

  征收非住宅的,超过过渡期限一年以内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超过过渡期限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二倍发放。

  因此,大家除了要了解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之外,也要了解地方性法律法规,才能尽可能的在这个阶段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标准被明确

  这一项在征地拆迁中也是必须要走的一项程序。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可是究竟是多少人数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地方性法规就不一样了,像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的是,房屋征收涉及一百个以上被征收人或者符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是,被征收人户数在100户以上或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除了以上的几点之外,如何选定评估机构、产权置换如何安排在个别地方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都有具体的规定,被征收人在遇到征收的时候,一定要详细的了解到。如果拆迁补偿不合理或是征收程序存在瑕疵不合法,被征收人可直接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Copyright 2014-2025,www.kncqls.com,All rights reserved

400-678-5000

免费咨询热线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游泳场北路9号中润佳商务大厦四层


邮箱:bjcls@163.com

官方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信公众号

版权所有: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8010697号-2 

手机:18601155977

版权所有: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8010697号-2   www.kncqls.com,All rights reserved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