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热线:400-678-5000

首页 >> 拆迁法律知识 >>律师说法 >> 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你要用好这两个救济途径防止被强制拆除!
成功案例
更多
站内推荐
更多
详细内容

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你要用好这两个救济途径防止被强制拆除!

时间:2019-11-07        阅读

  限期拆除通知或是决定,在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并不少,被征收人之所以会收到这样一份文件,有个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你的房子被征收方认定成“违法建筑”了。为此,很多人会很纳闷,为什么住了几十年的房子,怎么就在拆迁时被认定成了违法建筑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也就是说,部分违法建筑并非一定要拆除,从以上的条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只要是可以改正消除规划实施影响的或是通过罚款改正的,都可以不用全部拆除。此时或许就会有人问,那我交了罚款了是不是就变成了合法建筑?

  老百姓的这种理解其实是不正确的,房子合不合法,所评判的标准是有没有证,与是否你交过罚款并没有直接的关系。

  收到限期拆除通知时要坐等被征收方强制拆除吗?

  在实践过程中,总有个别的老百姓有时候会把征收方所说的话当成一种圣旨,认为他们所说的自家房子是违法建筑是一种不可更改的事实,于是自甘堕落的坐在家里等着他们去拆除,而不去行使自己的权利。

  但是凯诺律师提醒大家,拆除违法建筑也是要依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如果征收方没有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拆除,导致房子内的物品有所损坏、损失的话这是需要进行赔偿的。况且房子在没有认定的情况下就对被征收人作出限期拆除通知或是决定的行为是否合法也有待查询,所以并不能依据限期拆除通知或是征收方所说的话就拆除被征收人房屋。

  而且当下以拆违促拆迁的情况非常的多,如果自家房屋明明是合法建筑却因拆迁补偿没谈妥就被征收方认定成违法建筑而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予以拆除的话,这明显是是不合法的。

  因此,在被征收人收到限期拆除通知时一定要在第一时间行使自己的权利。比如申请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被征收人在收到限期拆除通知第一时间维权了,那么征收方就不会直接拆除被征收房屋了。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目的主要不是确认房屋是不是违法建筑,而是为了由上一级相关部门监督、纠正违法行为或是不当的行政行为,被征收人要了解清楚这一点。

  如果被征收人不服复议决定,还可以再依法提起诉讼,当然,在实践过程中有许多被征收人会直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限期拆除通知或是决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中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之所以会有许多被征收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其优势就在于举证分配,自新的行政诉讼法出台以后,行政机关就有责任举证证明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如果征收方举证无能或是举证不明确时,那么被征收人就有很大的机会获得了阶段性的胜利。

  无论是棚户区改造还是城中村改造,几乎每个项目都会出现以拆违促拆迁的情况,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收到限期拆除通知或是决定时,千万不要轻易相信一纸通知或决定,也不要坐等征收方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一定要在收到此通知或是决定时,及时的行使自己仅有的权利,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Copyright 2014-2025,www.kncqls.com,All rights reserved

400-678-5000

免费咨询热线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游泳场北路9号中润佳商务大厦四层


邮箱:bjcls@163.com

官方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信公众号

版权所有: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8010697号-2 

手机:18601155977

版权所有: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8010697号-2   www.kncqls.com,All rights reserved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