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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违建”也是有区别的,这些违建他们就不能随意限期拆除!时间:2019-11-07 说起违建,想必大家都不陌生,近期全国各地都在拆违,今天,凯诺律师还看到众多拆除违建的新闻资讯,并且也接到了众多当地当事人咨询违建拆除的问题。很多不明真相的人都并不清楚违建还有着区别。下意识的认为只要是违建,就必须要拆除,否则将会面临被相关部门强制拆除的局面。 今天,凯诺拆迁律师就为大家讲述一下这些情形的“违建”,相关部门便不能随意的对其下达限期拆除决定。 第一、“一般违建” 此种情形的“违建”是指违反程度并不严重的违法用地类违建。尚可采取处以罚款、改正或者补办证件等改正措施来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对于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建造的建筑,由县级以上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对其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 《土地管理法》第76条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因历史遗留问题所造成的违建 有些地区的老旧违建房屋属于历史遗留问题,而对于此种问题的处理原则一般为“法不溯及既往”。所以,对于此种情形的违建并不能够直接采取一刀切的方式予以拆除,需要结合当初的实际情况来进行鉴定,具体的区分方法一般会以某个时间的航拍图来予以区分,在此航拍图之前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合法房屋,不属于违建,也不能随意的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予以拆除。 最后的一种情况比较特殊,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即在征地拆迁实施过程中,很多征收方通过将被征收人的房屋冠以“违建”的名义对其下发限期拆除决定通知书,责令其自行限期拆除房屋。但是,在凯诺律师的实践办案中,征收方的此种行为很多属于变相的逼迁行径,就是因拆迁补偿迟迟未能协商一致,便打着“拆违”的名义强制性的进行拆除行为,并在事后给予其极低的赔偿,而此时,被征收人维权最大的凭仗已被拆除,想要获得合理满意的补偿将会变得非常困难。 所以,凯诺拆迁律师提醒各位被征收人,无论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还是在日常的生活中,若是遇到自己的房屋被冠以“违建”,并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通知书时,一定要及时的采取法律维权措施,抵挡相关部门的拆除进程。若是在规定的维权期限内,你不予理会,在房屋被拆除后你再想要维权将会变得比较困难,合理的补偿也不一定 能否拿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