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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律师:收到征收补偿决定慌了神,凯诺律师助其补偿协调成功

时间:2019-11-06        阅读

  征地拆迁中最重要的就是拆迁补偿,而拆迁补偿又贯穿于拆迁全程,补偿不达标准,自然会给拆迁进程带来阻碍,但是相关部门往往为了压缩征收成本,通常将老百姓的拆迁补偿款压制到最低,让老百姓得不到合理的补偿,也造成他们日后生活没保障,使得双方的矛盾从此开展。

  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四)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其次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以及《土地管理法》,拆迁补偿不仅有房屋补偿还有宅基地补偿和安置费等。土地补偿费是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且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拆迁政策,农村房屋拆迁的原则是必须是拆一还一,房屋价值必须要经过评估,要按将来用途估价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根据相关规定,对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因此来看,不管是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还是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都必须是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合理给予被征收人补偿,但通常在实践过程中,很多地方实施拆迁却违背了法律依据。

  王先生(保护当事人隐私采用化名)是山东菏泽牡丹区居民,他在菏泽牡丹区有一处合法房屋。后因当地城市的发展建设,需要大量征收房屋,正好王先生的房屋就在被征收的范围之类,随后拆迁方找王先生去谈补偿,但经几番的苦口婆心,最终还是因补偿差距非常的大,就补偿一事双方未达成一致。2017年6月王先生突然就收到相关部门送达的征收补偿决定书。

  房屋征收的前提条件是必须要保证征收补偿费用的足额到位。征收补偿费用的足额到位,是保障房屋征收实施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更是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前提。但是相关部门并没有考虑到这些。

  于是拿到征收补偿决定书的王先生立马慌了神,他心急如焚的拿着征收补偿决定书,四处询问拆迁律师律师,但他为了能够有一个好的效果,最终选择了凯诺拆迁律师团的杨小燕律师及时祯奎律师。

  为了能够在有限的期限内帮助王先生拿到合理的补偿,两位律师随后就启动了一系列的维权程序,开始寻找对王先生有利的证据,同时向此次征收所涉及的部门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此次征收的审批材料以及批文等相关文件。经过几个轮回与对方的交战,出于压力的征收方主动联系了王先生,撤销了征收补偿决定书,就拆迁补偿一事与王先生进行商讨和解,最终在两位律师的帮助之下,王先生的拆迁补偿翻了几倍。随后十分欣喜的王先生为了感谢两位律师送来了致谢荣誉锦旗。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我们很有可能会遇到很多个问题,但只要被拆迁人能够及时冷静的处理就一定会有一个好的结果,切不可鲁莽行事,如果那样做不但不能使对方做出让步,反而会给自己带来伤害。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征收人在对补偿决定不服时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的方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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