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热线:400-678-5000

首页 >> 凯诺动态 >>凯诺新闻 >> 凯诺庭审直播:《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是否可诉
成功案例
更多
站内推荐
更多
详细内容

凯诺庭审直播:《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是否可诉

时间:2019-11-04     【原创】   阅读

  委  托  人:温岭市劳动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站等

  代理律师: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和雪莲

  被        告:温岭市泽国镇人民政府

  诉讼请求:请求依法撤销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

  庭审直播链接http://tingshen.court.gov.cn/live/8389153点击即可跳转观看

  基本案情

  浙江温岭市泽国镇人民政府招商引资设立了长虹工业园区后,张先生、徐女士、王女士入驻长虹工业园区并且在该园区内经营多年。2019年7月2日温岭市人民政府作出了《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泽国镇长春路北侧区域红线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决定征收包括张先生、徐女士、王女士企业在内的土地。一个月后,2019年8月14日,温岭市泽国镇三改一拆行动小组,向张先生、徐女士、王女士的企业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认定原告在院内搭设的雨棚为违法建筑,责令在10日内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过期不拆除的, 将组织强制拆除

  委托人均认为温岭市泽国镇三改一拆行动小组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的权益,为了维护切身利益,委托了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和雪莲律师。

  通过和雪莲律师调查之后发现,温岭市泽国镇人民政府三改一拆领导小组办公室是被告设立的临时机构,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经走访现场、询问发现委托人企业均有合法的产权证明,所谓的违建是指企业空地上方的防雨棚。温岭市泽国镇人民政府三改一拆领导小组的限拆通知是制式文书,没有认定违建的面积、位置等。

  和雪莲律师针对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帮助委托人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

  庭审中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点,第一、《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二、被告温岭市泽国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是否正确?

  庭审中,针对焦点问题,被告泽国镇人民政府辩称:限期拆除通知书只是责令违法建筑当事人实行改正的一个行政行为,该通知只是起到一个告知的作用,因此不具有可撤销性,因此该通知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关于焦点问题一,和雪莲律师则认为:2019年8月,泽国镇人民政府三改一拆小组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明确的限制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通知中明确,如果十天不自行拆除,那么被告则有权组织人员强制拆除。在委托人起诉涉案通知后,被告依据该通知对委托人企业的防雨棚实施了违法强拆。涉案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虽然名为通知,实则等同于行政处罚决定。和雪莲律师在庭审期间列举出了最高院司法解释中的规定,认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有几下几种情况:

  (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我们在这条规定中可以看到,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产生实质权利义务影响的,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被告作出的限拆通知对原告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了影响,应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焦点二:和雪莲律师认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法律适用错误。通知认定委托人企业存在违法建设,但并没有明确违法建设行为的时间、位置、面积等,也就是说被告也不清楚企业那里有违建,让企业自己猜,企业认为那里有建筑,就自己拆那里,如果企业自拆的不对,十天后被告仍然来拆。这属于典型的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该通知限定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但并没有经过调查、询问、核实,更未告知委托人陈述、申辩等相关权利等,属于程序违法。被告所依据的三改一拆文件作出限拆通知,是依据2013年文件精神而不是法律做出的涉案通知,2013年三改一拆的文件明确了是三年时间内,现在已过去六年,即使文件精神也不适用,更何况文件精神不等同于法律,不能做为处罚的依据,且庭审中被告未提供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

  和雪莲律师在庭审中认为,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的前提是该建筑已经被确认是违法建筑,被告作出限期拆除的通知应当遵循相关法律程序。在《城乡规划法》中明确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

  《行政强制法》中对于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上也有明确规定,在拆除违法建筑之前,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情况予以告知,同时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以及听证权利。

  庭审中还有一个亮点:和雪莲律师首先说明本次限拆是一种变相逼迁,在已发布征收决定,确定征收范围的情况下,再以三改一拆之名确定违建,明显不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也就是说,在征收活动之前,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对被征收房屋没有登记的面积进行登记,可是原告的空院、搭建的雨棚在征收决定作出之前并没有被认定成违法建筑,也没有被认定成违法建筑之后进行处理,在征收决定发布之后,被告是无权进行认定的。而且,和雪莲律师抓住了具有针对性的问题,对被告实行的所谓三改一拆的任务提出了质疑,认为被告三改一拆行动小组的行为实质是以拆违的名义对在落实征收补偿时对被征收人不予补偿或是减少补偿而做的辅垫,甚至是变相的逼迁行为,对于这种通知认定的权利义务应当被认定成违法。

  在双方举证期间,温岭市泽国镇人民政府在举证无能、举证不明确的情况下,竟将举证皮球踢给了原告,试图让原告说出该涉案房屋的面积、位置以及具体情况,想蒙混过法官的眼睛。和雪莲律师瞬间发现了被告泽国镇人民政府的企图,斩钉截铁的回怼了对方,让对方哑口无言。

  短短几十分钟内的庭审,虽然被告泽国镇人民政府代理人承认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和拆除大门、围墙的主体是他们,但就本案涉及的焦点问题被告答辩意见仍然坚称通知并不等于处罚决定,而行政强制拆除行为又不是庭审中所要讨论的范围,且仅就通知来说,只是过程中的准备行为,具有不可诉性,同时坚称自己拆除的只是违法建筑,并未对原告产生实际影响,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庭审最后,法官并没有当庭宣判本案的结果,后续我们会继续关注本案庭审直播的具体情况。



Copyright 2014-2025,www.kncqls.com,All rights reserved

400-678-5000

免费咨询热线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游泳场北路9号中润佳商务大厦四层


邮箱:bjcls@163.com

官方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信公众号

版权所有: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8010697号-2 

手机:18601155977

版权所有: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8010697号-2   www.kncqls.com,All rights reserved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