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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结果却助被征收人一臂之力....

时间:2019-11-04        阅读

  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是征地拆迁中的关键环节,但安置补偿合不合理,又是拆迁项目能否顺利进行下去的关键点。可是实践过程中,往往有许多的拆迁方为了能够尽快的达到拆迁的目的,会做出许多让人无法理解又不利己的事情。

  胡先生是陕西省居民,经营着一家金厂,在2015年的时候,当地为了进行城市道路的建设,拟对当地部分土地进行征收。同年,当地相关部门便发布了《关于征收某县部分国有土地》的公告,对征地范围等相关内容进行了公告,而胡先生的五金厂正好也在此次征收的范围之内。随后,相关部门又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公示,胡先生想,如果按照此补偿标准来补偿的话,明显会遭受巨大的损失。因此,胡先生便拒绝了签协议。

  可是没隔多长时间,当地相关部门对胡先生的五金厂进行了拆除,胡先生在冷静之下找到相关负责人理论,结果怎料对方告诉胡先生说,他已经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也领取了补偿款,听到这话的胡先简直如雷一击。等从胡先生从愤怒中清醒过来时,才想到此次征收中一定存在着不为人知的猫腻。于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了凯诺律师。

  凯诺律师随后就马不停蹄的进行调查,通过调查凯诺律师对案件有了更加直观的了解。随后凯诺律师便向相关部门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此次征收中的有关材料。通过对获取材料的分析以及对胡先生的询问,凯诺律师又对协议书上的签名进行了比对,确认不是胡先生所签。相关部门这种假冒签名逼迫百姓搬迁的行为瞬间被揭开。

  但是为了能够尽快帮助胡先生解决补偿问题,凯诺律师便又联系了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希望就补偿一事进行协调。可是有关部门却坚定的认为胡先生已经签了补偿协议,也领取了补偿款。见此态度,凯诺律师又再次向相关部门递交了复议申请。怎料,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竟主动联系凯诺律师,希望撤回复议申请,并告诉凯诺律师一切好商量。于是在凯诺律师的机智之下,相关部门说出了实情,说协议书上胡先生的签名确实是他们所冒签。最终在凯诺律师的努力之下,拆迁方给予了胡先生双倍的补偿。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可是实践过程中,由于公权力的介入使原本平等的拆迁行为变得不再平等,拆迁方无所不用其极的想要从拆迁中获利,不只是拆迁补偿标准的不合理,有的甚至还在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中动手脚、耍手段,设置各种陷阱。在实践过程中最常见的就是以下几种:

  一、签订空白协议

  签订空白协议,其实风险是非常大的,许多被征收人往往抵挡不住拆迁方所说的福利诱惑,就签订了空白协议,而这种类似的案件,大多都因为举证困难而落入被动。因此凯诺律师建议大家,当拆迁方拿来上面什么都没填写的补偿协议时,一定不要在空白协议上面签字,必须要等到双方将补偿谈妥后落实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合同上再进行签署。

  二、协议内容不明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拆迁补偿内容应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但是实践过程中,由于老百姓不懂法,不知法,又对拆迁事项一概不知,比如应该补偿哪些,怎么补偿、补偿方式是什么等等一系列事项的不了解,让拆迁方经常在协议里面耍手段,不是少补偿就是缺少补偿事项等,导致被征收人的补偿损失不少。

  因此凯诺律师建议大家,如果被征收人对拆迁事项不了解或是存在疑问时一定要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让律师帮助您维护合法利益。

  三、以限制人身自由为要挟,强迫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

  在征地拆迁中,不乏这样的行为,拆迁方往往为了能够顺进行拆迁,经常会做出一些比较出格的事情,如以限制老百姓人身自由强迫被拆迁人签字,来达到拆迁的目的手段。

  不过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如果在征地拆迁中遇到以上几种情况或是遇到有人冒充自己签补偿协议时一定要及时的咨询专业律师,然后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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