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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律师说法:拆违也要依法,这几个程序一个也不能少!

时间:2019-10-31        阅读

  违法建筑不仅影响城市的整体规划以及市容景观,更对社会公共安全等社会利益造成一定的侵害。违法建筑的诞生在一定程度上是以牺牲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为代价,侵占有限的公共资源,又是引发社会纠纷的根源所在,并不利于当前和谐社会的建设。

  自去年以来,拆违话题就一直没有断过,可是何时“拆违”也成了一种征收方降低被征收人补偿的一种手段。在实践中,许多地方将一些没有证的房屋或是不符合规定的房屋直截了当的认定成违法建筑予以拆除并不少见。

  所谓违法建筑就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

  其违建房主要包括:(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4)擅自将临时建筑设成为建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9条和40条)。

  但是,并非所有的房屋都属于违法建筑,在征地拆迁中如果出现一些无证房屋或是证件不齐全的房屋基本上都是因为历史遗留问题所造成的,并非一定要“一刀切”的认定成违法建筑。而且即便有的是违法建筑也不一定就要全部拆除,对于这部分违法建筑,完全是可以经过土地管理部门和规划部门的处罚后,补办相关手续,变成合法房屋的。

  即使是调查确认了是违建,也应当“依法拆违”而不是直接拆除。对于拆除违法建筑,我国法律上也有明确的规定。

  拆除违章建筑大致程序:违法建筑的认定 → 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  → 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拆 → 被责成部门(有权部门)催告 →公告期限履行拆除义务 → 强制拆除决定 → 强拆。

  也就是说,对于无证房屋或是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房屋,首先要进行调查认定,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个人,且调查人员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在实践中,很多地方得执法人员在调查时往往是不出示执法证件的。面对这种不主动出示执法证件的,被处罚的人要主动要求他们出示相关证件,并记录下他们证件上的相关信息,这样对维权有很大的好处。

  在房屋被视为违法建筑后,行政机关会下发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要告知违建者自行拆除的期限,以及不自行拆除的后果适用的法律依据,相对人的维权方法等。

  在快到拆迁日期时,如果你并没有拆除,行政机关应当送达《催告通知书》,这份催告通知书里要告知 违建者履行的期限、方式,以及有权陈述和申辩。在收到催告书后的这段时间也别浪费,充分利用起来,该陈述和申辩的,就不要轻易放弃。

  在经催告后,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也没有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

  那么哪些人可以强制拆除违法建筑?

  生活中,违法建筑大量的存在,也给相关部门带来了不少的麻烦。但是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拆除违法建筑将不予以拆迁补偿。因此,对违法建筑的认定查处就十分的重要。而对违法建筑的认定和查处权取决于违法建设行为成因。成因不同,执法主体也会不一样。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局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管理局

  4、乡、镇人民政府

  5、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

  对此,凯诺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如果遇到相关部门强制拆除房屋时,可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反映,同时录下当时强拆的视频或是录音,确保以后在维权时有足够有力的证据来证明相关部门的强拆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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