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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起湖北征地补偿标准调高34.37%

时间:2019-10-30     【转载】   来自:湖北日报   阅读

  湖北省政府日前印发《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调高湖北省征收集体土地的综合补偿标准,平均标准由现行的每亩32990元,调整到每亩44330元,每亩提高11340元,涨幅34.37%。新标准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标准同时废止。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耕地保护监督处处长焦阳介绍,这是湖北省对征地补偿标准第5次进行调整,调整后,全省征地补偿平均标准在中部六省排名第3位。

黄冈乡村,春日耕耘。(湖北日报全媒记者周寿江摄)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2018年8月,湖北省启动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指标、物价指数、周边省份调整幅度等因素,经县(市、区)初步调整、市(州)内部审查平衡、省级审查平衡以及广泛听证论证等,编制新一轮《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明确各县(市、区)的征地区片级别、价格及区域范围。据介绍,各市州征地补偿平均标准在3.54—7.40万元/亩之间,最高为武汉市7.40万元/亩,最低为神农架3.54万元/亩。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内容,其中安置补助费全部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为了更多地向被征地农民倾斜,参照外省的做法,湖北省将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比例按4:6执行。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不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此次调整,规定由各市州制定本地区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并于新标准公布后3个月内完成。

  新标准从保护耕地红线、强化耕地保护意识角度,要求对经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况,征地补偿按所在县(市、区)最高标准执行。

  为搞好新旧标准衔接,要求新标准实施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且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按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新标准实施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但市、县人民政府未制定且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新标准执行。

  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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