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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协议你拆房无可厚非,但是我没签协议你怎么能拆我家房?

  很多被征收人认为,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只要自己不同意征收方所给出的征收补偿标准,拒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方便不能够拆了自家的房屋。

  但殊不知,您的这种惯性思维在这里是行不通的。因为国家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征收本身就具有强制性,在发布征收公告与安置补偿方案后,即使您对本次的补偿标准不满意,征收方也是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但是,并不是无条件就可以随意强制拆除您家房屋的。

  接下来,凯诺拆迁律师带您一下为何不签协议也能拆除您的房子!

  我国法律确实有明确的规定,若是被征收人不签字,征收方有权依法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总结上述的规定则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征收双方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若是被征收人对此《征收补偿决定》不满意但是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并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则会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拆除行为。

  由此可知,想要依法强制拆被征收人的房屋必须要有两大前提:

  1、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会依法报请作出 《补偿决定》。

  这里的签约期限指的是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会明确给出一个签约期限。如果在该期限内,征收双方对补偿 内容还是不能够协商出结果的,房屋征收部门便可以依法报请相关部门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

  大家一定不要忽视了此文件,这个文件是由作出征收决定的相关部门根据征收补偿方案来计算直接给出一个确切的补偿数额。若是您对此补偿数额不满意,但是又不提出异议的,征收方便可以依法催促您进行搬迁,或者依法启动相应的司法强制拆除程序,并直接按照补偿决定的数额来给予补偿,随后便对您的房屋实施拆除行为。

  2、《补偿决定》作出后,被拆迁人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也不搬迁交房的,征收部门则有权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拆)

  所以说,由上述内容就可以看出来,并非是无限期的拒绝签订协议便可以了事的,必须要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维权程序来组织强制拆除的进程。最后,凯诺拆迁律师提醒您,在拆迁过程中,您若是有何疑问或难题,都可及时求助于专业拆迁律师,及时的得到专业帮助才为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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