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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拆迁律师:房屋征收决定能否撤销?最高院法官是这样做的!

时间:2019-10-28        阅读

  拆迁补偿一直以来都是老百姓关注的焦点,之所以会热度不减,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拆迁补偿关系着拆迁户的切身利益,影响着被拆迁户的生活。

  可是实践过程中,经常有老百姓来凯诺律所咨询说:在拆迁补偿非常不合理的情况下,相关部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我们可不可以撤销征收决定呢?下面凯诺律师就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告诉您!

  典型案例

  2011年,山东省泗水县相关部门作出泗政发《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其征收补偿方案规定,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主房按照该地块多层产权调换安置房的优惠价格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超出主房补偿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出资,超出10平方米以内的按优惠价结算房价,超出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房价;被征收主房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部分,按照安置房优惠价增加300元/m2标准给予货币补偿。而原告孔先生的房屋在被征收范围内,可是孔先生并不服该《决定》,从而对泗水县相关部门提起诉讼。

  经过法院查明,泗水县相关部门决定的补偿金额明显低于当时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因此审理法院判决撤销泗水县相关部门对原告的房屋征收决定。

  案例点评

  法官点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安置房超出的面积,可以约定优惠价或者按市场价补差价。

  也就是说,房屋补偿面积必须要按一比一的比例来补偿,原来房屋有多大面积,就该返多大面积。安置房超出面积的,可以约定优惠价按市场价补偿差价。但如果补偿标准非常的低,那么就可以提起诉讼来维护权益。

  针对此种情况,凯诺律师认为:法律明确规定,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保障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因此,如果给予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标准非常的低,且低于原有生活水平,那么被拆迁人是有权拒绝在补偿协议上面签字的。不过被征收人要注意的是,在此种情况下可能会遇到强制拆除的情况。为了避免房屋被强制拆除,建议及时的咨询律师,然后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实践中,类似于孔先生这样的情况非常多,由于拆迁涉及巨大的利益,而拆迁方又为了低成本征收,往往会以老百姓不懂法的视角给予被征收人极其低的补偿标准。所以,被征收人在知道要拆迁之前,要多学习一些拆迁方面的知识,掌握拆迁中的要点,其次在遇到拆迁时,要会审查自己补偿的合理性以及拆迁方在实施过程中程序的合法性。

  补偿内容

  我们都知道,通常在房屋要被征收时,相关部门要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且补偿内容要尽量的周到。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内容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第十七条规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2)因征收而造成房屋拆迁以及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房屋被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的补偿。

  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对于以上的补偿内容,如果征收方有其中一项没补偿或是漏补都有可能造成我们的补偿损失不少。对此凯诺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当我们在面对不合理补偿的时候,除了要要求举行听证会、修改补偿方案或是重新评估外,也要及时的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我们可从本案中看到,只要被征收人能相信法律、相信律师,那么我们就会有很大的机会告赢政府,获得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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