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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拆迁律师揭秘,你的拆迁补偿款缩水的原因

时间:2019-10-25        阅读

  自从我国《监察法》实施以来,各地就接二连三的曝出基层干部贪污腐败的案件。据权威数据显示,全国共处分基层村干部近三十万人。从这些数据来看,农村征地拆迁仍是贪污腐败的重灾区。

  此前中央纪委就通报了多起关于基层腐败的典型案例,比如浙江省杭州市查处一村干部以权谋私案件——城中村改造成村干部生财“摇钱树”;福建省纪委查处一起打击“村霸”势力及其“保护伞”的典型案件;浙江云和县纪工委查处村干部在安置项目中蝇贪大利润违法违纪行为等。

  在征地拆迁中,有人借助改造、棚改、征地拆迁发横财,可老百姓却承受着因拆迁带来的巨大痛苦。那么,老百姓的补偿款到底是怎么缩水的呢?

  01、村委会参与征地拆迁并剥夺被征收人知情权、参与权

  在征地拆迁中,法律赋予了被征收人知情权。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征地过程中,应当在相关部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要向被征收人公开: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确保村民的知情权。

  可是现实生活中,由于村委会的参与,导致相关信息不通畅、不明确,对于补偿标准以有安置范围村民是一概不知。

  土地和房屋是村民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条件,可是与村民相关的补偿、安置以及其它事关村民自身权益的信息都不知道,那么谁能保证到手的补偿款就是合理的?

  另外,法律同样也赋予了被征收人参与权,土地征收事关村民切身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村民有权对征地公告 、实地勘查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相关文件提出不同的意见,且有权对安置补偿方案不满意时申请听证。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被征征收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相关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根据此条例中的规定,只要被征收人提出听证需求,相关部门就必须要举行听证。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被征地人无异议或者根据有关要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完善后,需要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及被征收村民或是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可是实践过程中,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往往直接被剥夺了,村委会阻隔征收信息,相关部门压低村民的补偿款,有个别地方甚至还出现代签补偿协议、虚假听证、伪造征地文件等。这样一来,村民的征地补偿款自然就会缩水。

  02、村官为己不为民

  村委会作为村集体的领头人,在征地拆迁时,本应该与村民统一战线,保障每个村民的合法利益不被侵犯,可是,现实生活中,因利益的驱使,使得村委会这个为民的部门,为了一己私欲,欺上瞒下、谎报征地信息,侵占、截留、擅自分配征地补偿款、侵占扶贫款等,侵害村民合法利益。

  对于征地补偿,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内容可知,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对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并接受村民的监督。

  也就是说,关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方案,依法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并予实施,对于这份补偿分配方案,村委会应当主动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要求及时向村民公布。

  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本应是村民的后盾,反而成了伤害村民最深的人。

  面对伤民、损害村民合法利益的村委,村民可无需再忍耐,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因此,当遇到村委会不分配补偿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申请撤销,或是向有关部门及时的反映,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03、逼迁违法拆迁利诱,补偿严重缩水

  为了加快征收程序,降低征收成本,征收方常常联合村委使用花招,断水、断电、半夜骚扰、殴打恐吓、封路,取消低保等,被征收人遭到这样的手段,想不签都难。

  我们都知道,强拆违法建筑,是征收方规避法律制裁而屡试不爽的手段。无论是因何原因造成的违建,只要一抓住机会就会一刀切,以达到零补偿的拆除目的。

  对此,凯诺征地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如果在征地拆迁中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一定要及时的咨询律师,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让那些图谋不轨的人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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