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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律师事务所拆迁系列之:相关部门拒不公开申请信息 凯诺律师出手相助

时间:2019-10-24     【原创】   阅读

  【基本案情】

  吴先生系浙江省A市B镇村民,在该村合法拥有宅基地及房屋。2018年夏,B镇相关部门对吴先生所在村庄进行搬迁工作,但该部门并未向当地村民出示该搬迁工作的具体文件及相关审批手续,吴先生由于不清楚是以何种名义对其所在村庄进行搬迁,遂未签订协议。由于对搬迁政策及程序不了解,再加之相关部门不断施压,吴先生决定咨询专业拆迁律师以获得帮助。通过网络搜寻,吴先生联系到了专业从事相关业务的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的和雪莲律师,通过双方初步的电话沟通,吴先生了解到一些搬迁的程序,也清楚相关部门这样采取欺瞒方式进行搬迁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经过深思熟虑过后,吴先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将凯诺律所作为自己的首要选择,当天,吴先生便同凯诺律所签订了委托合同,凯诺律所指派贾启华律师和雪莲律师共同代理此案件。

凯诺律师事务所拆迁系列之:相关部门拒不公开申请信息  凯诺律师出手相助

  【办案掠影】

  由于当地部门未将搬迁资料下发给吴先生等村民,导致吴先生所掌握的材料少之又少,如果想要达到维护吴先生合法权益的目的,首要任务便是收集此次搬迁项目的相关材料。

  针对该搬迁项目,两位律师指导吴先生以EMS快递的方式向该部门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书》,经查询,该部门于次日签收了吴先生的申请书,但法定期限已过,吴先生也未收到该部门针对吴先生申请事项的答复,也未进行公开。

  为了保障程序的顺利进行,针对该部门怠于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两位律师当即起草《行政复议申请书》以该部门作为被申请人向该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予以邮寄,请求确认该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对吴先生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对吴先生的申请予以答复。

  经过复议机关的审理,认可了吴先生的主张,并确认了该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未对吴先生予以公开的事实,最终,复议机关作出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吴先生的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答复”。目前,吴先生已收到了该部门的答复,案件还在继续进行当中。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

  第二十一条: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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