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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拆迁中这一点不遵守,无论是对哪一方都会有影响!

时间:2019-10-23        阅读

  在征地拆迁中,无论是征收方还是被征收方都应当要遵守法律所规定的各种事项,尤其是法律维权期限,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这个期限,对被征收人来可能会错失一次争取合理补偿的机会,而对征收方来讲不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对被征收人申请的事项进行答复可能会与被征收人对簿公堂。

  基本案情

  张先生是安徽省村民,当地因进行灰岩矿项目,要在张先生等村民家附近大规模的开山放炮,但是该行为导致张先生等人在内的几十户村民房屋有垮塌的风险,严重威胁到了张先生等人的财产生命安全。于是张先生找到相关部门,希望能解决该问题,但是并没有得到回应,为了维护自己的财产生命安全,委托了凯诺征地拆迁律师团队

  此后,拆迁律师便马不停蹄的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对于指导张先生对现场的情况进行固定,拍摄了大量能够反映施工已经造成的环保污染的影像。又在此基础上以张先生的名义起草了《查处投诉函》,请求B区环境保护局依法查处涉案项目破坏环境、侵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并要求将查处结果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在2018年11月2日,在凯诺律师的指导下,张先生向当地环境保护局邮寄了查处申请,可是直接法定期限已经,张先生仍未收到相关部门作出的书面答复。

  为了减少张先生的损失,凯诺律师针对相关部门未依法履行查处职责的行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确认相关部门未依法履行书面答复的行为违法。然而相关部门在得知起诉后,便匆匆的作出了《来信事项办理情况的答复》并邮寄给了张先生,虽然答复了,但是相关部门超期履行是不争的事实。最终法院判决相关部门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张先生提交的查处投诉函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

  凯诺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的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而本案中,相关部门虽然对张先生申请的《查处投诉函》进行了答复,但却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因此,法院的判决彰显了法治精神、维护了公平正义。

  征地拆迁涉及到咱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在遇到没办法在短时间内解决的问题时,可不要一直拖着,不去解决,虽然,法律赋予了我们老百姓相应的救济权利,但是这个救济权利也是有时间的,如果不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维权,那么部分救济权利就会失去功效,老百姓对拿到合理补偿或是高补偿就又少了一次争辩的机会。以下几种是我们需要着重注意的救济期限。

  1、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期限

  法律明确规定,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是享有知情权的,无论是征收补偿方案还是征收决定、补偿决定都应当要依法向被征收人公开,可是现实生活中,不依法履行公开上述内容则成了一种常态。面对这种情况,被征收人可依法主动申请公开此类文件。

  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明确规定了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如果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果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过相关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2、申请听证期限

  听证在征地拆迁中是非常重要的。当征收方发布拟征地公告之后,被征收人所在村集体或是村民如果对征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市、县级国土资源局申请听证。举行听证的,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全面准确地反映当事人的意思。确有必要的,应当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征地经依法批准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3、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如果被征收人不服复议决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合法强制拆迁的救济期限

  在征地拆迁中,强拆也会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违法强拆,另一种是合法强拆,被征收人千万不要觉得,不签字,征收方就没办法了,其实并不是这样的,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那么也就是说,如果收到责令交地或是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书时,大家不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复议或是诉讼,那么就会由相关部门申请强制执行了,且连提高补偿的机会也就没有了。

  因此凯诺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对收的文件一定要注重起来,注意上面所规定的维权期限,要明白,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一旦错过,那么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也就白白的浪费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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