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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拆迁律师:拆迁中,要了解哪些才会对自己的拆迁补偿有利?

时间:2019-10-22        阅读

  近几年,越来越多的农村房屋、土地和城市房屋被纳入了征收的范围内,根据法律规定,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土地,但要给予老百姓公平、合理的补偿。关于拆迁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就曾认为,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是法治的基本要求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由于一些最基本的法律法规落实不位,征收方又以最模糊的形式和态度敷衍老百姓,又因老百姓法律意识浅薄,维权意识较低,一心只认为征收方所说的话并无虚假,且对拆迁过程中的文件以及一些细节往往忽略不计,所以导致被征收人的补偿往往比别人的要低。因此,凯诺拆迁律师建议大家,在征地拆迁中除了要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之外,也要及时的了解能影响自己拆迁补偿的一些事项,只有这样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不被侵害。那么,在征地拆迁中要了解哪些事项呢?请看凯诺律师为您讲解:

  01、对比周边房屋的市场价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中规定了对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值,该条规定讲的相对笼统,具体而言要结合百姓房屋所在的位置、居住年限、用途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考虑,百姓在对自己所有的房屋进行估算时要充分考虑上述因素,以自身预估的补偿数额与政府给予的补偿进行衡量,以免因轻易相信政府的评估报告而白白丢失了应得的补偿。

  02、了解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具体时间

  在具体的征地拆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情形是政府在正式启动征收程序之前,便私自委托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评估,日后便以此评估报告为依据与百姓谈补偿,真正正式启动征收程序时也许已经经过一年半载甚至更长,此时百姓要注意的是评估的时点应以房屋征收公告之日为准,面对房价上涨的今天,前后一个月的时间均有可能对房价产生影响,评估时间的重要性便是不言而喻。

  03、对政府给的评估报告及时提出异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对复核有异议的仍可申请鉴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又具体明确了复核的期限为自收到评估报告的10日内,因此10日的期限十分关键,部分百姓在收到评估报告以自己不认可为由拒绝签订补偿协议,进行上访等等,其实在此期间您已经把法律赋予的权利白白浪费,此时最应当做的是及时咨询律师,通过合法途径进行复核、鉴定,争取最大限度的获得补偿。

  04、集体土地的部分补偿依据参照国有土地

  《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中指出对于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应做到确保被征地拆迁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并明确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确定,因此对于集体土地的部分补偿依据可以参照集体土地适用。

  对此,拆迁律师提醒被拆迁人,在征地拆迁当中遇到问题时一定不要沉寂,可以联合其他被拆迁户一起寻求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其次,遇到违法拆迁时要及时的拨打110报警,留下相关证据,为以后维权做铺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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