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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怒斥相关部门,画面极度舒适!被拆迁人已转疯!你确定不看?

时间:2019-10-18        阅读

  10月17日,一段“审判长当庭怒斥区政府漠视开发商强拆”的视频在网上传开,获得无数网友疯狂点赞,审判场面极度舒适!

  据新闻媒体报道称,该案件系2019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审理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同袁作权、黄晓泉房屋行政强制两案。

然而,你可曾想到,

一起强拆案竟引得法官当庭怒斥!

这种场面你见过吗?

那么 ,究竟是发生了什么呢?

接下来,我也不给您卖关子了!

直接为您呈上新鲜热乎的审判视频

供您观看

视频来源:红星新闻

▲图片来自微博

  该视频一经曝光,引得广大网友纷纷留言称赞。

  该案的案情我们从视频中也可获悉,简单概述便是当地开发商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开发商便强行拆除了一栋楼,并且当地相关部门更是漠视了该开发商的这一行为。因此,便有了该视频中的审判长当庭斥责相关部门负责人的情况,审判长称:“现在他(涉事公司)出个说明就他背锅,这锅不是这么背的啊”。而该负责人辩称“他们双方有一个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于是,该审判长便当庭普法称“有合同也不能去拆人家房子,他们有什么权利拆人家房子?我们哪条法律规定,包括政府现在都没有权力去拆房子。只能申请强制执行。”

  从该视频中我们可以得知: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开发商,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就算是已经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都不能够私自实施强制拆除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如果被拆迁人不执行征收补偿协议的,征收部门应首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只有在获得批准后,才可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那么,在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后感觉补偿标准不满意想要反悔的情况下,拆迁方是否有权对被拆迁人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

  也是可以的,根据上述两个法条可以知道,如果被拆迁人在签订协议后不想履行协议。拆迁人只能采取诉讼或者请求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而合法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地方案被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并且,在无法判断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的主体情况时,有明确的案例可参照,也就是此前最高院发布的(2018)最高法行再106号再审判决书:强拆实施主体不是政府工作人员?最高院称政府也要承担责任!

  从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该名审判长霸气回怼,认真办案的场景还是最高院发布(2018)最高法行再106号再审案例等等拆迁讯息,都无疑是代表着我国法治的进步。因此,凯诺拆迁律师在此提醒各位被拆迁人,在征地拆迁维权过程中,千万不要因一时的困难而放弃任何一个可能成功的机会。不要自我放弃,一定要坚持到底,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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