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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百问之乡政府征收土地合法吗?

时间:2019-10-16        阅读

  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的规定,征收土地的具体实施主体分为两级主体两级部门,一是设区的市政府及其国土局,二是县(县级市)政府及其国土局。由此可知,征收土地的具体实施主体只能是国土局,乡政府并没有实施征收土地的权限,如果乡政府对土地进行征收,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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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乡镇政府并不是实施征收土地的主体,所以其发布的安置方案、征收公告、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均无法律依据,属于超权越职的违法行为或非法实施征收土地行为。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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